学术调研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对策
2021-09-27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159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钮晓春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作者简介:

钮晓春,男,汉族,1991年生,2013年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系,现就职于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联系方式:1822871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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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123号天府新经济产业园D区A3栋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分析

及完善对策

论文提要:

为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环境发展、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在司法案件中切实追究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司法部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于2015年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成为继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之后的第四大司法鉴定类别。这一举措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念,进一步保障生态安全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终为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驾护航。

这一新的鉴定类别,体系建设还很滞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资金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和不足。在分析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现有问题的基础上,为了促进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进步建言献策和贡献司法力量,本文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和现实建议。

关键词: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  生态安全  资金保障

(全文共8260字。)

 

主要创新观点:

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可以从四方面做考虑,一是多举措发展壮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激励鼓励增设机构、加大鉴定人才培养、鼓励鉴定机构和人才向落后地区流动、利用行业协会提高专业水平等;二是统一收费标准,建立资金保障制度:尽快统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金保障制度、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三是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和责任承担方式、实现监督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建立登记考核制度等;四是探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替代认定手段:充分发挥环境专家作用、探索构建酌定、磋商机制等。


正文见附件: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对策.pdf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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