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认定研究
2021-09-29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2262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张楚漪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作者简介:

张楚漪,女,1998年3月生,上海师范大学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第十五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竞赛省级一等奖,现任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法官助理,办公电话028-81255651,移动电话:18883300704。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张楚漪   日期:2021年728日

 

论文提要:

环境损害风险的应急治理方式从事后预防救济优先转变转改为事前预防救济优先,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处理意义重大。“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重大风险”的判断标准虽然已经由《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文地确定和规定下来,但一般性笼统性的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从而导致此类诉讼受案率低,司法救济受阻。究其原因,此类诉讼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预防的内容没有确定、法院职责权限不明等预防性认定困境。为了对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指导,有必要明确统一的三步预防性认定机制:质的维度界分风险与危险;量的维度认定不可替代的重大程度;其他维度反向确定预防时间、认定主体固定为专门化的环境司法审判人员,并引入案件辅助人建议进行统一衡量。

主要创新观点:

1. 拆分理解“重大风险”内涵,先将“风险”理解为盖然性更高的危险,再将“重大”理解为不可替代的危害程度,为“重大风险”作详细内涵解释。

2.借用客观识别工具认定抽象概念,引入环境评级等级标准、风险评估体系、比例原则等客观工具来认定重大风险。

全文共10200字。

正文见附件: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重大风险认定研究.pdf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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