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建立统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以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机制衔接为视角
2021-09-29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294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李孟杰

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作者简介:

李孟杰,男,1996年9月生,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法官助理,办公电话:028-81255650,移动电话:18780086962。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李孟杰        日期:2021年7月30日


论文提要:

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是我国目前三条相互独立的追究有关主体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的司法路径。这三条路径各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分别发挥着不同作用,相互交叉并行不悖。然而,因体系化整合工作的缺失,这三条路径在实践中尚存在衔接不畅之处,表现为:一是程序法之间的不一致性;二是非讼治理与诉讼治理之间的不一致性。据此,要改变这三条路径衔接不畅,甚至相互掣肘的现状,必须探寻创新相关责任承担方式,本文期望从认罪认罚和衔接责任承担入手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制度进行体系化构建,探讨这三条路径的衔接机制,以期建立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制度。

  

主要创新观点: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目前我国学者研究较多的是从各个部门法领域去分析,较少的对部门法之间的衔接进行整合研究。因为生态修复的复杂性需要从不同角度思考,对于环境修复责任体系的建立需要从不同方面切入,因此本文从环境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的角度出发以期望从认罪认罚和衔接责任承担入手,探寻出建立在三种程序之间的三位一体生态保护修复责任的创新机制,以更好的对实践中出现的修复拖延、修复资金补足等的问题提出应有对策。

全文共8526字。

正文见附件:建立统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pdf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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