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喜欢宠物吗?是重度撸猫爱好者?还是狗子的铲屎官?或者是好奇心作祟?讲究排面?养一只少见的动物。宠物的种类确实不少,但养什么宠物,是件很严肃的事,一不小心,就是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案例详情】养猫养狗已经屡见不鲜,但买粮、掉毛等等,真是令人恼火。这不,一男子就想养只乌龟玩玩,比起养猫猫狗狗,乌龟既省事,还有添福添寿的好寓意,真是最佳选择。偶然的机会,该男子得知,有人在出售一种稀有乌龟,数量少,价格贵,关键是颜值还高。于是,他就接连买了两只,后来,这事儿被警察知道了,一经鉴定,吓一大跳,原来这两只小龟龟分别是红腿陆龟和豹纹陆龟,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院依法对该男子提起公诉,认为该名男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面对检察院的起诉,该男子十分后悔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缺乏法律意识,私自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违反了国家政策,触犯了法律。在此,我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普法】老马法官来讲解~~认真听讲啦!
外来陆龟最低都是我国二级保护动物,而买卖、运输二级保护动物,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上述物种。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中的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龟等行为都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野生动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广大群众切实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自觉抵制非法交易。
奉劝各位龟友对于饲养宠物陆龟还是避而远之为妙。宠物嘛,宠一宠就好了,不要图新鲜,就想玩新花样。养之前,还是查一查资料,找一找信息,慎重对待。可别因此让自己受到牢狱之灾哦。
文字:王子超 张楚漪
审签:黄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