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主要受理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2012年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依法由铁路法院管辖的相关案件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范围包括成昆铁路从成都双流到攀枝花(包括攀枝花---格里坪支线)752公里范围内的铁路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下面通过五个典型案例,带你了解涉铁审判那些事儿:
一、刑事案例
被告人倪某运输毒品案件
2021年1月27日18时,被告人倪某携带毒品在成都东火车站西进站口安检处被挡获,民警查获疑似毒品可疑物1包,共计净重10.02克、疑似毒品可疑物1粒,共计净重0.08克,后经鉴定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倪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通过秘密包装方式,企图利用铁路交通运输毒品的案例。
被告人邹某盗窃案件
2021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邹某从河北省石家庄火车站登乘列车,先后盗窃旅客财物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手机共三部。2021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邹智在保定火车站候车室内,盗窃候车旅客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邹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扒窃与盗窃同时并存的案例,被告人不但在旅客列车上实施盗窃旅客财物,同时也在火车站公众场合扒窃旅客财物。
被告人郭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2017年12月18日至22日晚,被告人郭某在成昆线下行线成都南站至双流车站区间对正在使用中的轨道箱钢轨引线先后进行了三次盗割,影响铁路施工并造成旅客列车临时停车等严重后果。被告人郭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线路,其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达到了数额巨大,破坏铁路上的交通设施,危害铁路的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民事案例
张明锦诉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贾英俊,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9555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费用之日止,合计205474元。
本案系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办理的背景较为特殊。本案法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分歧巨大的诉讼主张之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并在判决之后,对双方当事人做出了充分的判后释疑,真正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被告人陈某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21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雅安高铁车站候车室无故辱骂候车旅客周某某,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多次踹踢击打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受害者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55358.38元。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作为专门的涉铁司法审判机关,肩负着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维护正常铁路交通秩序重要责任。今后成铁二院也将谨记使命,探索更高效率、更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及纠纷化解工作新模式,助力“平安铁路”建设,保障“西南交通大动脉”畅通。同时,伴随着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的挂牌运行,改革转型的号角吹响后,成都铁路运输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立足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新职能,以改革创新为牵引,驱动司法审判模式转型升级。
成铁二院的改革正逐梦前行,始终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