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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普法丨上班地铁上被蜂蛰了算工伤吗?
2022-08-12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631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近日,一件很“离谱”的事情

发生在我们一位干警身上

她在上班的地铁上被一只马蜂蛰了

蛰了

没错,就是在“地铁上被马蜂蜇了”



我在上下班过程中受到伤害,算工伤吗?对于上述的问题,老马法官有话要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我们这位同事属于公务员,公务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那么,如果是一名普通劳动者又该如何认定呢?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什么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


地铁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地铁属于半封闭式的公共场所,地铁营运对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乘客的安全通行负有保障义务。对于类似发生在火车、动车上的伤害事件或意外,运营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马蜂蜇人是意外事件,地铁营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地铁里出现他人将马蜂带入地铁,甚至有马蜂窝的情况,说明地铁营运对站内的安全并未尽到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与警惕齐心,幸福和美满相随

希望大家出入平安!


【编辑:辛安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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