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审判
不按环评要求建设、使用环保设施,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承担污染环境损害费1000余万元
2022-12-08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652

不按环评要求建设、使用环保设施,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承担污染环境损害费1000余万元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由于存在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脱硫设施和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1#2#烧结脱硫出口、球团脱硫设施排污口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多次予以行政处罚,且其生产期间一直以“停产”为由长期不上传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根据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显示,某某公司上传的仅有2018年4月13日之后的数据,而这些数据仍显示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排放。经鉴定,某某公司承担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费1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制作调解书确认:某某公司承诺将进一步采取技术创新、完善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不再发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侵权行为,消除、杜绝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危险,承担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费10387971.31元,并就其超标排放废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打赢蓝天保卫战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本案被告系当地经济支柱企业,如何平衡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经济发展的矛盾是一大难题,人民法院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工作原则,充分考量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的关切,采用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合理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摘自四川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编辑:辛安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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