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审判
无视赤水河十年禁渔规定非法电鱼,增殖放流又判刑
2022-12-12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519

无视赤水河十年禁渔规定非法电鱼,增殖放流又判刑

 ——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合江县真龙镇集中村1组赤水河流域“鲤鱼壕”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蓄电池、升压器、铜芯线、舀网等),以电击方式,捕获中华倒刺鲃3条(重约3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赤水河流域已被依法划定为禁渔区并设定十年禁渔期,仍在赤水河流域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省级或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购买规格大于20厘米的中华倒刺鲃17.44千克、规格大于5厘米的中华倒刺鲃10000尾在赤水河中放流。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流经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的重要支流,三地法院应协同共治,合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本案被告人王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对赤水河鱼类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三地法院充分发挥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作用,切实执行《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认真落实《加强赤水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协议》,联合开展增殖放流,及时修复受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促进赤水河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摘自四川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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