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获刑并处罚金
——任某某犯非法占用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使用弯刀、镰刀将汉源县前域镇永康村6组小地名“大垭口沟头”处将防护林内马桑树等树种砍伐后,栽种花椒树、桃树、土豆等农作物。经鉴定,任某某毁林开垦林地面积为7.58 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7.5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任某某缴纳生态修复费7056.98元,如未缴纳,则按照117元/日的标准,通过参加植树、巡山护林等公益性劳动抵扣未缴纳部分直至抵扣完毕为止。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生态防护林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本案被告人为种植农作物,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毁坏防护林,严重损害自然生态功能,破坏生态屏障。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充分体现刑事手段的震慑、教育警示作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理念。鉴于被告人没有能力缴纳赔偿金,作出公益性劳动抵扣的裁判方式,既体现了司法温度,又切实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摘自四川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