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狗+GPS定位,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获刑并赔偿
——龚某强等六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龚某某、赵某某、涂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六名被告人(以下简称六被告人)多次在汉源县境内非法捕猎,六被告人饲养猎狗,购买GPS定位,通过将GPS定位安装到猎狗身上,一端与手机相连,猎狗相互配合等方式围堵、猎杀野生动物,六被告人根据GPS定位长时间显示同一位置来推断已经捕获猎物,再根据GPS定位显示的位置前往该地,收获猎物。2021年7-8月某天,六被告人相互邀约前往九襄镇小地名“青林沟”用猎狗进行非法捕猎,捕获一只毛冠鹿。经鉴定,毛冠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涂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段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如未缴纳,则按照117元/日的标准,以参加植树、巡山护林等公益性劳动抵扣未缴纳部分直至抵扣完毕为止;由附带民事诉讼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缴纳专家鉴定费。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六被告人采用禁用方式法和高科技手段杀害毛冠鹿行为,不仅造成生物个体损失,更侵扰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动植物基因库。因此,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人民法院运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态度,有效警醒和提升社会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本案在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上,参照被猎杀动物的个体价值来计算永久性损害损失,并结合被告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作案手段、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 为类案的处理提供了思路。
(摘自四川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