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审判
非法购买象牙制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12-12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220

非法购买象牙制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购买象牙制品生态破坏责任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4月1日通过网络购买象牙制品手镯2件、平安扣4件、佛牌吊坠2件,共支付价款9622元。经鉴定均为亚洲象/非洲象牙制品,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1603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象牙制品经鉴定材料来源为亚洲象/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被告人王某的收购行为为猎捕或猎杀行为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因果关系,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遂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自费印刷5000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四川省合江县义务发放、张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中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缔约国,已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承担法律责任,惩戒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斩断非法交易链条,彰显了我国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大国担当,同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教育,引导公民增强环保意识,自觉抵制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摘自四川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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