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400余只,六被告人获刑一年至二年零六个月
——李某某、王某某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一单独或伙同杨某二在绵阳盐亭、广元利州、昭化、剑阁等地使用猎夹猎捕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400余只,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魏某某转售给李某某,或直接出售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先后向杨某一、杨某二、刘某、魏某某及其他人处收购果子狸、猪獾等野生动物351只,并在王某某、刘某、魏某某的帮助下加工出售,李某某获得赃款247413元,王某某获赃款83655元,刘某、魏某某获赃款64129元,杨某一非法狩猎获赃款人民币8469元,杨某一、杨某二共同非法狩猎获赃款人民币3311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4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6人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对主犯李某某、杨某一、杨某二以外的被告人宣告缓刑,追缴违法所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某一、杨某二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204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本案中,李某某等六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多,交易金额大,犯罪分子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一条“地下产业链”。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严惩危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摘自四川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