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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琴木”之后 一个父亲的弥补之路
2023-08-12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669

至今,吴涛都没有跟家里小孩说过自己做了什么,有人悄悄问他,“那天看到你跟着公安局的在一起,犯啥事了吗?”

“没什么,就是处理点儿小事。”面对类似的疑问,他每次都打着马虎眼糊弄过去。

他所说的小问题,源于一次盗伐经历。

2021年3月,在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吴涛和他的一名发小周开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两株名为太白深灰槭(当地俗称“鹅掌木”)的大树砍断。

太白深灰槭

然后通过人工背上公路,带下了山。之所以这样做,仅仅是因为太白深灰槭的树桩纹路,特别贴合古琴纹路,有人在专门收这个作为制作古琴的“琴木”。

这批木材被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二人各分得9000元。这之后,周开明还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位置盗伐了7株太白深灰槭。

8月10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周开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吴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还需要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巡回审判庭

8月3日,四川阿坝州一处原始林区内,雨过之后,青草丛上还有露珠。阳光透过露珠,将大树掩映得尤其挺拔。它们在这里寂静地生长,守护着一方水土,但偶尔也会面临来自外部的威胁。

此时,吴涛重走了当初作案的轨迹。时隔两年,他有些忘记了当时来的路,但大致的方向还清楚。

这是一条泥泞丛生的路。说是路,其实就是沿着牛和部分野生动物的脚印,踩出的一条小径。

吴涛在现场回忆盗伐林木

“你们是怎么找到这里的?”陪同吴涛一起重返现场的,是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的副庭长陈小容和法官助理王子超。他们很好奇,吴涛和周开明是怎么知道,在这么深的林区内有“鹅掌木”存在的?

几人足足走了一个小时左右,才来到当时的案发现场。

吴涛站在当时的作案现场,被盗伐的太白深灰槭只剩光秃秃的树桩

吴涛略显疲态。与当初和周开明在树林里“大干一番”的场景不同,此时的他开始后悔起来。他说,当初进入这里,全是因为周开明的“怂恿”和利诱,“我跟他算是发小,有次他跟我发消息,说我们这边有一种木头可以卖钱。”

在利益的驱使下,两人先是进行了一番实地“考察”。之后,他们选择在2021年3月份人少的时候“下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最粗暴的方式,将两株太白深灰槭拦腰锯断,将截取的木材以1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黄某(另案处理),两人对“赃款”进行平分,吴涛获得9000 元。

尝到甜头后,吴涛并没有继续参与这件事,但周开明却不一样,他在盗伐的路上越走越远。

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周开明又擅自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盗伐了7株太白深灰槭共计 7株,并雇佣工人,将断取的木材背运出保护区后出售,其中部分断取的木材以3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

而就在此时,周开明的事情“败露”。2022年1月21日,周开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没有及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17日,吴涛被电话通知归案。

在8月10日的庭审现场,吴涛的妻子一直陪着他,站在被告席,吴涛几度哽咽,“真的划不来,多的钱都搭了。”

吴涛如今30来岁,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也是家里的顶梁柱。至今,他都没敢给家里人多说几句关于这件事的细节。

当初作案后,9000元的“赃款”,足够抵得上他两个月的工资,他说,因为当时家里条件也不是特别好,通过周开明介绍,自己动了歪心思,但在这之后经过一系列教育和普法过程,他都在从侧面不断地给小孩子教育,千万不要乱砍树,从小得树立保护生态的理念。

吴涛自己也坦承,罚金多少他都愿意交,可最让他难受的是这件事情所带给他情感和家庭的双重折磨。他认罪认罪,也希望通过这段时间的一些“弥补”行为,能够得到从宽处理。

吴涛、周开明站在被告席

按照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起诉意见,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开明、吴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或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周开明和吴涛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盗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其中,周开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开明、吴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失如何“弥补”?

8月10日当天,法庭判决被告人周开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周开明、吴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承担因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盗伐2株太白深灰槭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7241.05元、生态修复费1438.33元,共计8679.38元,该款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购买的核证林业碳汇在法院监督下予以注销。

为何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失会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来替代修复? 

该案主审法官——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余琦告诉记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周开明、吴涛对盗伐行为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愿意以购买经核证林业碳汇的形式替代履行,法院予以准许。

对应承担的原地补栽补种生态修复责任,周开明、吴涛也愿意以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履行替代修复责任,考虑到本次犯罪主要地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秉持自然保护区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修复原则,在原砍伐迹地直接补种树木既不符合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在相关管理部门未予准许的情况下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法院准许以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原址植树造林的生态修复责任。

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有何意义?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崔金星副教授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生态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每一个过程,都是相关联系、互相影响。

当事人践行绿色低碳行为,包括其微观、细小的行为改变,尽管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明显的积极影响,但潜在的、大量的社会个体的自愿低碳行为,汇集到一起,也将是一份不可忽视的力量,会对生态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个体的点滴、细小的优化改变,仍具有评价的法律价值。”

在该案中,被告人吴涛自愿承诺履行个人绿色低碳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获1500碳积分并予以捐赠或注销,其行为符合低碳行动理念和要求,能够实际减少个人碳排放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被告人通过捐赠或注销其获取的碳积分抵消造成的部分环境影响,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森林生态系统受损而减少的固碳量,法院认可其承诺效力并将在判决生效后制发《低碳行为令》以确保承诺内容的实现,“公民个人的自愿约束低碳行为,尤其是经过司法机关介入,认定、监督实施的全过程的行为,对公众行为的引导,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文中吴涛、周开明为化名)


来源:封面新闻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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