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将巡回审判庭搬到了大熊猫国家公园入口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盗伐林木罪的案件。
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审理过程中,除了当庭认证证据、说明理由、作出裁判外,庭审现场多了一个特殊席位“有专门知识的人”。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金星
相关资料显示,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对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于非鉴定类事项作出事实判断可以提供帮助。
因此,如今在审理具有专业性的环境犯罪案件时,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解释说明案件情况,成了法官释法说理的重要环节。
在8月10日的庭审现场,法庭判决被告人松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吴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还需要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而在当天,针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经法庭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金星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下是相关内容实录:
1.被告人吴某某签署的低碳行为承诺书,以及实施的低碳环保宣传,公益劳动等行为,对生态环境保护体现在什么方面?
崔金星副教授:本案被告签署低碳行为承诺书,自愿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践行绿色低碳行为,降低自身行为的碳排放。
同时在自己经营场所张贴低碳环保宣传告示、向企业员工及周边群众鼓励宣传低碳行为,参加公益劳动等行为。
一方面是其认识到自身盗伐林木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自愿认罪认罚,悔过自新的表现;
另一方面也能够实际减少个人碳排放,尤其是他的自愿约束行为,是“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认定的绿色低碳行为,是经过专业机构开发,结合我国及四川省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基于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绿色公益等公民个体参与减污降碳活动场景,推荐的行为方式。
是符合节能减排领域方法学、能够以方法学规定的核算计量方法核查验证的行为方式。
也是今后我们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型社会,大力倡导和积极引导的生活方式。
当前,我国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政策、措施和方法,能否真正落实和实现,最终都要落脚到每个社会个体的行为的转变。
在绿色低碳行为方式还没有广为普及、低碳意识还不够强,尤其是涉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生态环境生态服务功能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当事人,行为改变、矫正的难度更大,他们形成良好低碳行为方式的社会价值更大。
因此,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规范,也都把每个社会主体都能够履行自己保护环境的义务,积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目标。
因此,公民个人的自愿约束低碳行为,尤其是经过司法机关介入,认定、监督实施的全过程的行为,对公众行为的引导,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一方面可以约束、督促当事人形成良好的、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行为习惯,进而影响其身边的人,逐渐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消费方式;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践行低碳行为过程中,不断增加对绿色低碳行为的感知,进一步加深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深刻反省,避免再次犯罪,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通过碳积分核算低碳行为并予以注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当事人自愿约束的低碳行为,是“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认定的活动场景和行为方式,
是符合节能降碳领域方法学规范要求的,APP内部设定的方法学和量化规则,
是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区域碳普惠机制要求,和四川省有关建立个人碳减排积分奖励机制的要求设定的。
社会个体通过APP采用的方法学核算的低碳行为,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当事人为保护环境所做出的额外的“贡献”,按照当前四川省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是倡导和鼓励的行为。
折算的碳积分,在法律属性上是一种被认可、被鼓励的奖励。
当事人获得的碳积分,在APP平台上注销,本质上是一种“捐赠”,结合本案的背景,是当事人对自己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悔过自新的表示和意愿,符合当前有关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导向和规定。
3.什么是碳普惠机制?
碳普惠机制,是对微观主体,如小微企业、公民个人、家庭等减少碳排放行为进行量化核算,并通过各种形式的积分制度对上述行为赋予一定价值,加以鼓励、引导和支持的正向引导机制。
作用是“汇流成川、积小成大”,引导减排量微小而规模庞大社会主体的减排行动。
碳普惠机制有三个核心要点:
第一,对个体低碳行为的监测量化;
第二,对个体低碳行为按照一定规则赋予价值;
第三,设定激励机制。可以是商业激励,可以是政策激励或其他方式的激励。
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背景下,碳普惠机制实质上是一种引导全民参与低碳减排行动的社会机制,尽管当前尚未有高位阶的立法,但碳普惠地方立法已成趋势。
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
生态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每一个过程,都是相关联系、互相影响的。
当事人践行绿色低碳行为,包括其微观、细小的行为改变,尽管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明显的积极影响,但潜在的、大量的社会个体的自愿低碳行为,汇集到一起,也将是一份不可忽视的力量,会对生态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
所以,个体的点滴、细小的优化改变,仍具有评价的法律价值。
因此,在今年2月份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应积极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提升公众对自身节能降碳行为的感知,鼓励企业、机构、个人建立碳账户、优先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碳中和,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
由此可见,在司法过程中,鼓励倡导通过碳普惠机制,引导社会公众的低碳行为,养成绿色低碳行为方式和消费方式,是新时代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改革任务,也是司法机关立足审判职能,高水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表现,也是司法机关进行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方向和途径。在环境司法中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5.符合碳普惠的低碳行为还有哪些?当事人如何履行?
碳普惠是微观领域碳减排的重要机制,是以引导、形成低碳减排社会行动体系,推动社会公众形成绿色低碳生活观念、方式、习惯为目标。
综合当前的政策和立法规定,碳普惠机制实施的重点领域主要为交通出行、购物消费、环保公益、家居活动等场景。
碳普惠机制的三个核心要点是是量化、赋值、激励。理论上任何满足三个要点的低碳行为都可以参与到碳普惠过程中。
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的碳普惠机制下的低碳行为,应满足四个要求:
第一,当事人应当在特定碳普惠平台注册个人碳账户,以实现对经量化核算低碳行为积分的计量、统计;
第二,当事人应从事经特定的碳普惠平台认可,并有量化核算方法学支持的绿色低碳行为;
第三,当事人应在碳普惠平台“打卡”,以按照积分规则累计积分;
第四,当事人积分累计到一定额度后,可以参与平台设定的奖励活动,也可以主动捐赠给平台。
来源: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