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不要到处“砍砍” 不然……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陈某某、侯某、蔡某某共同商议将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黑水村集体林“大沟”(小地名)的一棵大树砍伐后出售,获利由三人平分,三人商定具体分工为:
陈某某出资垫款,侯某寻找树木,蔡某某负责采伐和运输木材。
侯某与杜某另外商议,二人合占一股。期间,陈某某用微信分两次向侯某转款4000元,侯某与杜某各自分得2000元。
被告人张某与陈某某曾合伙从事采伐、贩卖木材的生意,后两人解除合伙。
2021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经陈某某邀约,随同蔡某某等人上山砍树。期间,张某持油锯将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黑水村集体林“大沟”(小地名)的一株树木伐倒,并制成了12块“琴木”,由蔡某某雇人将木材运下山后交给陈某某。
树木被砍伐后,被村民发现并报警。
经鉴定,被砍树木为“毛樱桃”,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是树龄在125±5年,为天然起源,立木蓄积16.74立方米。被砍伐树桩平均地径172.5cm,在立木状态下胸径142.5cm,树高25米。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树木没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根据该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案涉树木依法应认定为古树名木。陈某某、侯某等人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私自采伐古树名木,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生态、景观和经济价值,受到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古树名木 弥足珍贵
砍前不问行不行
只能得到一个“刑”
在第46个植树节到来之际,更是呼吁大家共同保护好珍贵的绿色资源,守护好乡愁中的那抹“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文字:李琳 何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