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6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3月11日
浅谈聘任制司法警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廖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指挥的武装性质的力量,对于维护法律遵严和法律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生效后的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法院在抓好审判工作、审判方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也加大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力度。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管理上有了质的提高和完善,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增长,广大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审判任务日益加重,同时执行工作的力度也在不断扩大,用警的频率也越来越多,现已经出现了有的基层法院警力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审判、执行和其它各项工作的需要,因此为了保证司法警察能够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更加出色的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司法警察的战斗力和年轻化,现在已经有一些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些文化水平高,身体素质好、政治觉悟高、能吃苦耐劳的司法警察,这样解决了部分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年龄结构老化、身体素质退化、警务保障战斗力不强等诸多问题,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增加了动力,提升了形象,为法院审判、执行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但是随着聘任制司法警察时间的延长,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现就司法警察工作改革中,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有关问题提出一些认识和看法,供大家探讨,以便批抨和指证。
一、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其任务就是为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好务,例如:法庭警卫、法律文书送达、刑事押解、值庭、看管、死刑的执行,以及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聘用制法警是人民法院为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和年轻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合同中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聘任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担负起维护法律,保障法院审判、执行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警力保障。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有关问题。
(一)定位不明确。
在已经试行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法院,其本上大多采用的是不占编制的临时性用工编制,因此所聘用的司法警察人员为临时工性质,聘用制司法警察与正式的司法警察履行相同的职责,都是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来履行工作职责。在管理教育上,以及在警力的使用上都是同等对待,实行“无差别”原则,但在福利待上与在编正式的司法警察又有所区分,而且区别较大,在编司法警察有的待遇而聘用制司法警察有很多是没有的,即实行的是“有差别待遇”。
(二)履行职责受到限限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表明了司法警察在审判中履行职责的授权性和执行任务中的独立性,聘任制司法警察与正式在编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地位是同等的,并无限制规定。但在实践中多数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作出了限制性的各项规定和条款,有的法院聘用制法警只能在正式法警的带领下履行部分职责,这一规定使聘用制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从独立性变为了从属性。
(三)人员的不稳定性。
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不稳定性影响了司法警察部门工作的开展,由于司法警察所从事的工作专业性比较强,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一定的业务技能,如果人员经常变动势必会影响到法院和司法警察部门正常的工作开展,警务工作也会受到影响,警务保障也将大打折扣,但是由于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受聘时间是有一定的期限,用工性质基本都属于临时性质,一方面,履行合同期间经考核为不称职时解聘的随意性较大,或者年龄到了一定阶段后就不再被法院所聘用,另一方面,当聘用制司法警察看到有比法院更好的工作,条件更优越的单位时,他们也会主动提前解除合同。当法院警力不足,审判、执行工作得不到保障时,又会面向社会招聘,但新的人员对所要从事的工作还有一个熟悉的过程,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进入角色,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法警管理部门的工作,所以聘任制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稳定的因素。
(四)再就业困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规定:年龄达到35周岁的一般情况下就不再续聘。这一规定是聘用制司法警察从事这一职业的年龄上限,这就意味着年龄届至的聘用制司法警察将面临着失业和再就业双重困难的现实,这对于一名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除了司法警察专业技能而外没有别的技术特长的聘用制司法警察人员存在再就业的危机感,为今后的出路担忧,这种“不安”思想伴随着聘用制司法警察在法院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而不能很好的安心本职工作,从而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解决的办法和具体措施。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工作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二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干警的遵章守纪意识,紧紧抓住严格实施法律这个根本,打牢法警的法律知识基础,再就是法警部门在抓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中,把政治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狠抓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加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教育,正确对待个人得失,大力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全面提高聘用制法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重其地位,优其待遇。
聘用制法警自从与法院签订合同之日起,就具有了司法警察的身份。不论是聘用制司法警察还是在编司法警察都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福利待遇方面,法院应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各个方面的支持,进一步提高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样可以消除聘用制法警心理上的不平衡,提高聘用制法警的工作积极性,再就业方面各级法院要努力争取上级法院和政府的支持,根据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考虑,严格程序,并通过文化考试,优先将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聘用制司法警察拿入法院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序列,真正成为法院的一员,当然对那些成绩频频,表现一般的同志要严格进入渠道,绝不敷衍了事,对那些表现一惯不好的要坚决拒之于法院门外。这样分期分批地解决部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使那些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聘用制司法警察不再为今后的工作和出路而担心、焦虑。这样在聘用制司法警察队伍里就会形成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从而极大地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改革中的创新,这种对司法警察队伍新的体制构建,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的目的。在对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待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加以总结,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分析,立足于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规,以制度作保障,深化司法警察队伍的改革,推进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技能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总之,只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认真执行各项规定,把好出入口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司法警察工作就能顺利深入开展,取得实效,聘任制司法警察各个方面的问题就会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