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司法统计08-2期
2008-06-02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537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2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312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7年外省委托案件执行状况分析

 

庞晋川

 

2007,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共接受外省委托执行案件90,标的1,401.98万元。执行后结案59,标的627.57万元,执结率为65%。其中终结44件,占结案总数的74%;全案实际执行完结15件,占结案总数的26%。为什么实际执结率这么低呢?

一、原因分析

1、从案件类型来看。以终结形式结案的44件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22件,占终结案件数的50%;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10件,占终结案件数的23%;其余各类执行案件占27%。也就是说,未能执行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两类案件就占了73%

2、从执行不能的原因来说。(1)被执行人大多为经济较贫困的乡镇村民,因为贫困才外出打工。被执行人家中许多是村中贫困户,本身自身温饱问题都要靠村上解决。(2)被执行人户籍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的是一人外出打工,老婆孩子父母在家留守;有的是夫妻两人甚至全家携家带口外出打工,多年未归。土地交由亲戚或村民耕种,房屋紧锁或破烂不堪。(3)大多数被执行人不在原籍或下落不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或已被执行死刑,家中妻子有的改嫁、有的外出打工。其他执行案件,有的是缺席判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的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回原籍,仍在外打工。

二、两点建议

1、外省委托的执行案件仍应以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为主。因为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在当地,可随时掌握被执行人是否在家、是否有了财产,便于及时、多次开展执行工作,且执行成本低,执行效果较好。而由铁路运输法院受托执行,人为地造成新的异地执行。铁路运输法院到当地后,在有限的时间内,工作范围、执行方式有所局限,执行成本高,执行效果不好。

2、委托法院在案件判决生效后,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执行效果。在被执行人仍在当地打工且有明确住址的情况下,应自行执行。不应为了结案,草率地就将案件办理委托手续,将案件转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将案件执行不能引发的矛盾转移给受托法院。

【编辑:何涛】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123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电话:028-81255631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