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8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4月24日
在公共场所暴力索要旅客少量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刘卫民
[案情]
[分歧]
本案因杨某某、华某某死亡,针对二人的刑事诉讼因其死亡而终止。但对受杨、华二人邀约,参与殴打并向旅客文某索要烟钱的张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受杨某某、华某某的邀约去火车站候车室,五人当场使用胁迫方法和暴力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对他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受他人邀约在火车站候车室,以“踩到脚了,连声对不起都不说,现在不要你说了,给两包烟钱了事”为由,对素不相识的旅客进行挑衅,强要他人财物,对火车站候车室这一公共场所的秩序造成了严重混乱,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型的犯罪特征,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要正确认定本案三被告人行为的性质,首先要明确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次要正确理解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本质特征。“强拿”实际上含有暴力、威胁的内容,而“硬要”即无理强行索要,这和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抢劫行为有相似之处。从两罪的犯罪特征来看,虽然二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又有着本质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又侵犯财产所有人、保管人的人身权利。抢劫罪往往发生在不易被人发觉的偏僻街道上、楼道内,并且以晚上居多,行为人往往寻找无人之机实施抢劫。而寻衅滋事罪是“秩序型”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强拿硬要”的行为常常发生在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商店、学校、车站等,并在这些地方以强制、恐吓手段随意拿他人的财物,其实施“强拿硬要”的行为时并不怕别人发现,甚至故意在人多的地方实施,目的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威风。
2、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抢劫罪行为人主要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这种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展示自己的威风;有的是为了挑衅社会,横行霸道。寻衅滋事罪中的占有他人财物只是次要目的,往往索要数额较小,并没有获取较多财物目的。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一般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除了强拿硬要的行为,有时还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破坏公共秩序。在行为方式上,抢劫罪多数情况下为有预谋地进行,而寻衅滋事罪多数情况下为临时纠合。
结合二罪的不同,再来分析本案的定性。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在火车站广场碰到在火车站候车室向旅客文某索要烟钱遭到拒绝的杨某某、华某某,当得知杨某某、华某某要钱未果,丢了面子,受杨某某、华某某的邀约,五人聚集到火车站候车室,以“踩到脚了,连声对不起都不说,现在不要你说了,给两包烟钱了事”为由,向旅客文某索要烟钱,当遭到拒绝后,五人将旅客拉到火车站广场对其进行殴打,造成了火车站候车室和广场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具有一定的公然性。虽然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在客观上采用了胁迫的方法和使用了暴力手段,但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只是要求拿两包烟钱,索要数额较小,并没有获得较多财物目的。而且他们的主观目的也很明确,就是通过殴打他人来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展示自己的威风,公然蔑视火车站候车室这一公共场所之秩序。
综上所述,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