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9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4月25日
浅谈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庞晋川
2007年,某铁路运输法院共接受外省委托执行案件90件,标的1,401.98万元。执行后结案59件,标的627.57万元,执结率为65%。其中终结44件,占结案总数的74%;全案实际执行完结15件,占结案总数的26%。为什么实际执行到位率这么低呢?
一、原因分析
1、从案件类型来看。以终结形式结案的44件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22件,占终结案件数的50%;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10件,占终结案件数的23%;其余各类执行案件占27%。也就是说,未能执行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两类案件就占了73%。
2、从执行不能的原因来说。(1)被执行人大多为经济较为贫困的乡镇村民,并且有的被执行人家中还是村中的贫困户,本身自身温饱问题都要依靠村上解决,因为贫困才外出打工。(2)被执行人户籍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的是一人外出打工,老婆孩子父母在家留守;有的是夫妻两人甚至全家携家带口外出打工,多年未归。土地交由亲戚或村民耕种,房屋紧锁或已破烂不堪。(3)大多被执行人不在原籍或下落不明。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或已被执行了死刑,家中妻子有的改嫁、有的外出打工。对其他案件的执行,有的是判决时被告就下落不明,只有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执行,然而被执行人并未回原籍,所属财产无非就是不能处理的农村住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建议或对策
1、外省委托的执行案件仍应以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为主。因为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在当地执行可随时掌握被执行人是否在家、是否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便于及时地多次前往做工作。执行成本低,执行效果较好。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对此予以了明确,赋予了申请人对执行法院的选择权,相信这一状况有所改观。而这几年由铁路运输法院受托执行,人为地造成新的异地执行。铁路运输法院到当地后,在有限的时间内,工作范围、执行方式都有所局限,执行成本高,执行效果不好,这已经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2、一审法院在案件判决生效后,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执行效果。在被执行人仍在当地打工且有明确住址的情况下,应自行执行。不应为了结案,草率地就将案件办理委托手续,将案件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自己就解脱了,这是不负责任的作法,这样容易将案件执行不能和申请人不满的矛盾引到受托法院。
3、应注重庭审中的调解。案件在审理中,办案法官既要在充分辩法析理、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又要充分考虑承担赔偿责任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实效性。因此在经济赔偿上,应重视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应尽可能使双方达成调解并尽快兑现,以减少在执行中的不确定因素。
4、积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做好执行工作。在执行中,对一些棘手的案件,要充分考虑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充分考虑到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的情况,多准备几套执行方案。同时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寻求支持、协助。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