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25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5月21
基层法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应当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黄学军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实施近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都对《条例》进行了全面学习,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要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还应当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真学习《条例》,并使《条例》内容人人知晓
任何一项条例、制度、规定的落实,其群众基础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任何一项条例、制度、规定的颁布、实施,一是内容要广为人知,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有熟知其内容才能认真去遵守、执行;二是要有群众性,任何一项条例、制度、规定的实施都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而是针对一定区域、一定部门内的所有人员。所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一个基层法院内所有的干警来说,都应当去知道它、理解它,只有这样《条例》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很好地监督。在学习中,我们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全面把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深刻领会基本精神,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组织人事干部要把《条例》作为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熟练掌握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例、程序、纪律及各个环节的操作办法和要求,做到学以致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向广大干警宣传《条例》,使他们了解、熟悉《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干部群众对《条例》的参与、监督意识,更好地落实干部群众在《条例》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克服《条例》只在少部分人中学、只学程序不学纪律和监督的不良作法,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提高干警政治思想素质,优化《条例》执行环境
《条例》的执行必须要有良好的执行环境,执行环境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执行环境主要有三条,一是《条例》在干警中的知名度;二是干警对《条例》的熟悉掌握程度;三是在执行《条例》时干警政治思想素质的高低。而干警政治思想素质的高低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干警政治思想素质低,就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就会出现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拉选票的现象,就会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严重戳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就会对个人的前途命运失去信心,甚至会对我们的党失去信心。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特殊职业的群体,他们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而是靠为别人投票取得报酬,成为职业的“投票人员”,这不是危言耸听,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在基层法院内,职业的“投票人员”虽然不会存在,但拉选票、搞团团伙伙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如何才能解决甚至是根除此类现象,笔者认为,除要严格执行《条例》中纪律和监督外,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要通过政治思想教育来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
三、确定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择优选拔任用干部
任何一个岗位都有其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二者之间相辅相成。其一、岗位职责决定着任职条件,只有具备任职条件才能胜任本职岗位,反之,则不能胜任;其二、任职条件的高低又决定着岗位职责的落实与完善,此外,只有任职条件不断提高,才能使本岗位职责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所以,任职条件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任用条件直接关系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开展。笔者认为:行动之前各基层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做到既不能违反上级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又不能遏制绝大部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既要有上级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硬性规定,又要有结合本院实际而制定的具体条件,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不宜过低也不能过高。条件过低,将直接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质量,反之,条件过高则不利于调动本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四、建立任期目标考核制度,解决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任期目标要由各基层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任期不宜太短和太长,短则不利于稳定,长则不利于更新。任期目标要求要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前,公布发布,昭示于众。参与竞争者自定的目标不能低于任期目标,并要求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具体的方法和措施。一旦中选,竞争者要与组织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任期届满,各院要进行认真考核考察,未达目标的,下岗。下岗者原则上不能参与下轮干部选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