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27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5月23日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执结率低的原因
唐明华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既是社会舆论和社会利益保障重点关注的一个法律政治问题,也是司法部门履行法律职责中存在极大困难的一个工作面。为解决这一难题,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先后下发了11号文件、52号文件,上述文件的实施虽然有力的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但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来说,促进效果却并不明显。本文就我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作一粗略分析、探讨如下:
一、目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现状及原因分析。据统计:我院2007年度新收的34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均报为终结,从该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存在着高终结率,执结率绝对低的问题。探其根源,以下情况居于多数:1、被执行人大多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刑附民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多数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个人的财产或是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差,依法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2、侦查、起诉、审判环节未采取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3、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在外地打工,根本无法查找。基于上述存在的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只能在履行了相应的执行程序后依法对大量的刑附民执行案件予以终结,可这种法律结果并非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的权利期望和法律请求,也就是说申请人的实际经济权益并未得到有效地实现或是保障,这显然不是法律设置的初衷,同时也折射出了目前刑附民案件执行存在的缺陷和尴尬。
二、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途径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是整个法院执行程序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其特殊性在于被执行人大多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同时依法又需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双重处罚制度,从执行实践上来看,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执行困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附带民事执行少,问题还不是很突出,而现在随着社会经济、法制理念的进步加之群众的认识错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逐渐增多,可相应的配套机制和司法基础未能同步跟上社会司法环境的变化,造成大量的刑附民执行案件的终结,不仅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也容易引发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有一些可能的解决途径,完善一些司法制度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际实现。如:1、在侦查程序中充分利用财产保全措施,为刑附民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或强制执行打下基础。2、利用审判程序中关于认罪、悔罪态度的酌定情节掌握,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减少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3、把好刑附民执行案件的立案关,尽量在具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基础上立案。通过这种程序的联动,不仅可以尽可能的保障申请人(受害人)的合法经济权益,同时对司法机关的声誉也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