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29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6月5日
关于“四不为”惩防机制建立与完善的思考
花桂荣
2005年,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为贯彻落实《纲要》,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教育、制度和监督多头并举,在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纲要》和最高法院实施意见的颁布,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执政地位,防止司法腐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审判工作角度就建立和完善“不愿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必腐败”的“四不为”廉政制度体系作些有益的探讨。
一、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
加强教育、制度规范、强化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措施,是我们党经过长期实践得出的一个经验性的总结,也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的工作。教育、制度、监督三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教育要有制度的规范和监督的保障,才能增强规范性和针对性,取得实效;制度必须通过教育和监督,才能得到贯彻执行,落到实处;监督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和制度建立,才能确保到位。这从国际共运、前苏联、东欧一夜“剧变”以及我们党八十年来所反映出来的“波浪式”前进的历史进程,得到雄辩地验证。
教育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强势。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我们坚持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有所放松和忽视,在思想教育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十年来我们最大的失误在于教育方面”。邓小平同志也曾就“教育失误”发出过深深的感叹。任何腐败都是从思想蜕变开始的,因此,教育是我们全党反腐倡廉中最为重要的基础环节,我们必须把它放到首要位置。开展廉政教育的过程中,一是要注意拓宽教育领域,有重点、有层次地增强教育的点和面;二是要注意深化教育主题,丰富教育内容,强化针对性;三是要注意改进创新教育方式,坚持方法灵活多变,强化实效性;四是要注意对症下药、有的放失,着力提高教育效果。只有抓好教育这个基础,真正把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才能使广大干警经受住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制度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廉政建设体系的关键。一项好的制度能够对人们的思想行为作出具体、明确、可供操作的规定,指导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没有制度是松散的,没有战斗力的;制度不健全的组织是混乱的,没有效率的;有制度不执行的组织是软弱的,缺乏统一意志的。具体到审判工作来说,制度是发展审判事业的重要保证,离开了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审判事业的发展将难以想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也就是这个道理。当然,制度保廉,重在规范有序。要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科学合理,完整配套,相互衔接,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还要注意抓好制度的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防治腐败的各项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监督促廉,重在制约惩治。法院工作的特殊性赋予了法官个体“自由裁量权”,这就可能导致某些道德操守低下的法官利用这种“合法权力”谋求不正当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做好党内党处、院内院外的监督,特别是要做好对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在权力运用时监督和制约。只有惩处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才可能使我们的反腐倡廉、党风廉政落到实处。
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既包括了治标的措施,又涵盖了治本的内容。治标和治本,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抓紧治标,才能为治本创造前提条件,只有抓好治本,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
二、努力建立和完善“四不为”机制
1、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不愿腐败,这是一种高境界。这种“境界”并非生来俱有。必须是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很高的“修练”才可能有这种境界。现实生活中,也曾出现革命几十年,表现如一日的好同志、好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下,思想堤坝溃毁的事例。这充分证明,世界观的改造的确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一个长期的甚至痛苦的过程。筑牢“不愿为”的思想防线,重在修德律己。自律,且要达到相当的程度,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活到老,学到老”。这个“学”字就是指的教育。教育是基础环节。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了多项教育学习活动,“教育整顿”、“执法检查”、“专项整顿”、“党员先锋工程”、“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三大主题活动”等等。通过这些教育学习活动,广大干警加强廉政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得到极大提高,心灵得到净化,经受住了考验。当前,根据中央《实施纲要》、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们必须在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上再下一番功夫。一是要认真组织干警学好中央及中央领导关于廉政建设的重要讲话,进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二是要进一步深化主题教育。要围绕“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重点,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三是要以学习党内两个《条例》,人民法院的三个《办法》和一个《规定》为主要内容,努力形成倡导监督、大胆监督的良好氛围;四是注重典型的导向作用和警示作用,抓好警示教育。要通过向蒋庆、宋鱼水等英模事迹的学习和违法违纪事例的通报,抓好正面典型的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深刻剖析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吃别人的“堑”,长自己的“智”,创造好廉政环境。
2、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制度是条条、框框,是紧箍咒。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性质。制度订出来就是让人遵守、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反腐斗争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建立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不能腐败、难予腐败的规章制度。长期的反腐实践证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依靠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是我们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办法。当然,有了制度是一回事,遵守好制度又是另一码子事。这就需要我们在订立制度之后,一定要做好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检查。我们党一些党风方面的问题之所以纠而复生,制度不落实,不健全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现阶段,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上,既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刚性”的问题,也存在抓落实的力度小,不到位的问题。其次,我们还应当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积极推进制度的创新,特别要根据审判工作中的需要及审判案件过程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新的制度,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第三,要将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中易出廉政问题的各个环节一一纳入制度化的范围。具体说,要注意对审判流程的监督管理,有效制约审判权、执行权;要严格诉讼程序,严防超审限或超期羁押;要认真完善追究错案、执法过错责任。特别要对审判过程中的重点岗、重点事、重点人监督制约。如,回避、三类案件的评查、与当事人或律师私下“勾兑”等诸方面的问题,都必须将其严格置于监督和监察之中。第四,要强调对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管控,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人事交往,防止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讲哥们义气,搞投桃报李、行礼尚往来之事。总之,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上,要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科学管理,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
3、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建立并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
惩治机制是高压线,是不敢腐败的前提条件。任何人对其蔑视、并触犯它,都将受到查办和惩处。人民法官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因而,履行权力的过程并非纯粹是个人行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关系到审判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法律的尊严。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也出现了一些不良行为和不容忽视的现象。个别干警私欲膨胀,道德失范,置职业纪律不顾,权钱交易,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法律尊严和审判机关形象。对这些行为我们必须动真碰硬,硬起手腕抓查处。有案必查,有多少查多少。要加强信访举报渠道,拓宽案件线索,充分应用法律、行政、群众、新闻舆论的多种监督形式。坚持做到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严查违法违纪案件。特别要重点查办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发挥好惩治的重要作用。同时,针对查案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漏洞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善于看本质,看趋势,认真剖析在机制、体制、制度上存在的弊端,善于把一个方面的教训变成其他方面的经验,把一个方面的经验上升为普遍性的指导原则,逐步铲除和堵塞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空间。另外,打铁需得自身硬。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也必须要在提高认识下功夫。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办案方法,要有过硬的能力和本领。
4、坚持把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严格的制度和严格的管理,是人民法院职责和人民法官职业的要求所至,也是“四不为”机制的主要内容。但是,仅从自律、防范、惩治方面去建立反腐机制,并不完善,还必须从“不必腐败”的保障角度来进行全面的思索和考虑,并把它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之中,这样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又能较好地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任何呆板的、不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制度”和空洞的说教,总是令人生厌。在思考和探讨“不必腐败”保障机制时,我们首先要“以人为本”,并把它作为抓好队伍、增强干警凝聚力的重要手段。政治上要关心他们的进步,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审判工作之中,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努力探索人民法院反腐倡廉的保障机制。其次,要把“从优待警”落到实处。“从优待警”不是空话,必须实实在在的为广大干警谋福利、做好事。我们要争取上级党委、上级法院为干警解决好职级、津贴等待遇;要重用政治业务素质出色的人才,把他们放在重要工作岗位;干警生病、婚嫁都应组织探望;要积极落实干警因公伤亡保险、抚恤制度;要加大对优秀干警的宣传和奖励。总之,要使广大干警真切的感受到来自组织方方面面的关心,而自觉地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利益折腰。
“四不为”惩防机制的完善和构建,切不可只强调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在宏观上一定要与党的思想、作风、制度建设相结合,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微观上,必须与审判领域的方方面面相衔接,适用于法院工作的教育、制度、监督等措施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套符合我们工作实际的惩防体系。只有做到统筹兼顾,强调整体,才可能使中央和最高院的要求和部署得到全面的具体的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