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30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6月9日
委托执行制度利弊分析
张松
委托执行是指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自身不便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法律义务交由有管辖权的外地法院,由其代为实现当事人权益的一项制度。委托执行制度的确立,为协调法院内部执行工作提供了依据,是解决跨辖区执行案件执行难,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委托执行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本文就委托执行制度存在的利弊作一简单的分析、探讨。
委托执行制度存在的积极因素
1、有利于执行成本的有效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异地执行在对执行人力、财力、物力的需求不仅增加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而且必然降低人民法院在法官利用、装备建设方面的效率下降及效用比的极大浪费。
2、有利于执行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异地执行的客观需求常不可避免需要申请执行人到达执行现场,虽然这不成为 “三同”现象的合法化理由,但其对司法中立、公正的影响却是根深蒂固的。采用委托执行则可以极大的破除“三同”现象,减少不良影响产生的土壤。
3、有利于执行效果的发挥。在异地执行中,由于外地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不了解,很难找到执行的最佳时机,法定程序的履行又容易造成被执行人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隐匿;而采取委托执行,受托法院在当地对被执行人情况比较了解,利于选择最佳执行时机成功将案件执结;反之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完全无履行能力,受托法院也很容易查清事实,在短时间内建议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4、有利于减少恶性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异地执行,被执行人往往会利用本地相关资源优势,对抗执行。而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不仅对被执行人有较强的威慑力,即使出现暴力抗法事件,也能够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力协调;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委托执行制度存在的不利因素
虽然《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相关的执行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还远远不能达到人们期望,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源主要在于:
1、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仍委托执行。有些委托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执行会出现中止、终结现象,为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仍要委托,这在刑附民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2、委托法院法律文书存在不足。这种非制度问题致使两地法院为此相互公函来往,造成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空转。
3、加大了外地申请人的诉讼成本。由于执行案件的特点,申请人需要与人民法院保持相当紧密的程序性联系,因此,申请人为此必然需要自身负担相关的人力、财力。
4、受托法院自身因素。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并未得到根本性的破除,少数案件的执行还是容易受到上述非制度因素的干扰和阻碍,形成新的无效率执行或假死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