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08-32期
2008-06-30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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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617

 

浅论夫妻财产制

 

高殿宝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进行何种支配及婚姻解除时财产应如何处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财产的范围和约定的时间。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允许约定的财产范围是宽泛的,内容是多样的。我国婚姻法仅原则性地规定夫妻可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具体的说,夫妻双方可约定夫或妻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其来源或性质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即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其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时处理案件,减少纠纷,严肃夫妻财产的约定,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效力,指夫妻就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的约定一经依法成立,便在夫妻间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双方应当依照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约定,违约后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根据这一规定,约定的对外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时,该约定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相对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时,该约定的效力对第三人无效。

3、约定的变更与解除。

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可以变更或废止。如果约定时经过公证或有关单位证明的,变更或废止也要经过相应的公证和有关单位证明。

(二)法定财产制

在夫妻之间未对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约定因触犯法律而无效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安排,即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法定财产制。另外,理解清楚了夫妻个人财产,也从另一个角度把握住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些完善构思

约定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发展。完善这一制度,应从以下着手:
     1
、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和约定的范围内容

我国现有约定财产制由于规定极为简单、笼统。就其范围和内容而言,双方既可以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但只能是夫妻财产,其内容可以涉及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分割等诸方面。
     2
、关于约定的条件和形式

约定既然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自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约定必须确保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之必需;约定不能免去一方应尽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约定不能损害配偶的相互继承权利;约定不能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
   
约定的形式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书面形式为原则,最好能由公证机关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就各自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达成共识而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编辑: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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