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33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6月24日
毒品犯罪中“少杀慎杀”原则之我见
于泳
一、为什么要“少杀慎杀”
“少杀慎杀”体现了仁政,但是一个和谐社会构成不是靠“少杀慎杀”就能完成。当然,我们并不主张多杀。可是,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一项重大任务。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依靠法律体系来理顺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是国家整体机制正常运行。例如:毒品犯罪中针对制造、贩卖、运输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行为达到一定数量,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都应当处以极刑。为什么这么说呢?毒品的危害程度众所周知,其实还有更深的一些东西,我们都不了解,一名吸毒人员对家庭、朋友和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这其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其可以为了毒品,不惜一切代价,杀妻买子、抢劫、盗窃,为所不为。而很多将毒品贩卖给这些吸毒者的毒贩,从中赚取了高额利润,却反而不吸毒,那么国家司法机关对这些制造、贩卖、运输的毒贩所实行“仁政”,那谁来为那些因吸毒者而受到伤害的家庭,还有社会负责呢?
二、“少杀慎杀”原则不适用性
马克思曾说:“死刑以及以之为中心重型主义在预防犯罪方面总体是不成功的。”这句话放在毒品犯罪方面是行不通的,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现在经济基础和国民素质都处在一个需要提升的阶段,国家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收入的增加都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大环境来构成。毒品犯罪是日趋走向低龄化,各类新型毒品不管涌向社会,高利润、高报酬、高风险的毒品犯罪连年不断增加。随着社会信息化步骤地加快,制、贩、运毒的犯罪分子,手段更加狡猾,行为更加隐秘,反侦查手段不断提高,这就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一名毒贩以往运毒100多克就被判处死刑,而现在对于那些运毒的马仔所带两三百克多至七八百克毒品判处无期、死缓,人性化审判这有必要吗?一名被判无期、死缓的犯罪分子在监狱里面至少要服刑15以上的,如果在监狱改造过程中能痛改前非,学习一技之长,刑满释放后还可以服务于社会,立足于社会。但是,现在的社会是出于科技、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这些服刑10多年而与社会脱节的人,在出狱后究竟是能造福社会,还是危害社会,而很多犯罪分子都会挺而走险,重操旧业,继续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在毒品犯罪中制、贩、运中司法机关打掉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司法机关只有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力度,既能有效的打击犯罪,又能震慑更多的犯罪分子。时值对毒品犯罪不敢为、不想为、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