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案例选
(案例要览)
第2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5月6日
郭靖等倒卖车票、行贿案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7)刑初字第35号
(二)案由:倒卖车票、行贿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建军、孙一
被告人:郭靖,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金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4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曹生云,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文平,系郭靖的堂兄。
被告人:庞佑翠,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金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监事。2007年4月5 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5月2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道平,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辉,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金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4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建雄,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花桂荣;审判员:王为建、李惠。
(六)审结时间:2007年7月27日
二、诉辩主张
(一)公诉机关指控称
1、倒卖车票罪
2、行贿罪
2006年春节后的一天至
根据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车站出票记录、车站春运票价证明、电信通话记录、银行往来凭证、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靖、庞佑翠、庞辉共同非法加价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被告人郭靖、庞佑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倒卖车票罪和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倒卖车票和行贿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靖在共同倒卖车票和共同行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庞佑翠在共同倒卖车票和共同行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庞辉在共同倒卖车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郭靖、庞佑翠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靖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向唐鹏举、赵帮国行贿的事实;被告人庞佑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郭靖安排其向蒋继红行贿的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郭靖提出给赵帮国的100 000元是共同倒卖车票的分红而不是行贿,自己被公安机关抓抓获后,主动交待了2006年倒卖车票的事实,属于自首;主动交待了向唐鹏举行贿的事实,有立功表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要点:1、公诉机关认定2006年倒卖车票8 088张在数量上证据不足;2、郭靖给赵帮国的100 000元是他们共同倒卖车票的分红而不是行贿;3、郭靖归案后主动交待倒卖车票的同案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郭靖在被追诉前交待了行贿事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郭靖减轻处罚。
被告人庞佑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要点:1、庞佑翠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庞佑翠具有揭发同案犯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庞佑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事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庞佑翠犯倒卖车票罪减轻处罚,对行贿罪免除处罚。
被告人庞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要点是:1、庞辉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本案2006年倒卖车票的数量应认定为4 000张,总金额以倒票所购车票单价平均数,即168元/张为宜,倒票总金额应为672 000元;3、庞辉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庞辉单处罚金或者拘役。
三、事实和证据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倒卖车票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郭靖的供述,证实在2006年、2007年春运倒卖车票,都是由郭靖提出来并由他主要负责与火车站联系票源,庞佑翠主要负责向车站付票款,庞辉负责取票,郭亮军和庞启印负责加价倒卖车票。并证实是通过涪陵车务段副段长唐鹏举给广安车站的站长赵帮国打招呼,后赵帮国安排郭靖与计划室的蒋继红联系,蒋继红和王君从车站计划室给郭靖出的票。2006年春运期间出票8 000多张,倒票共赚了26万余元;2007年春运期间出票7 000多张,倒票共赚了20万余元的事实。
2、被告人庞佑翠的供述,证实2006年、2007年春运期间倒卖车票,都是由其丈夫郭靖与广安火车站联系票源。郭靖安排其负责结算票款,庞辉负责取票,郭亮军和庞启印负责售票的事实。并证实庞佑翠开始用现金后通过银行卡向车站付票款。每张票是加价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去的,郭亮军和庞启印卖了票后就把钱交给庞佑翠。2006年、2007年春运期间倒卖车票获利各有20多万元的事实。
3、被告人庞辉的供述,证实2006年、2007年春运期间,郭靖和庞佑翠安排其在广安车站,两年各取过几千张车票,票都是交给郭亮军和庞启印高价倒卖的事实。
4、同案犯郭亮军的供述,证实2006年、2007年春运期间倒卖车票,郭亮军都是负责在接到庞辉从火车站打出的票后,对票进行清点,然后将票款告诉郭靖或庞佑翠,庞佑翠就将票款付给车站。并证实郭亮军将从广安火车站拿出来的票,加价20元到50元不等的价格后卖出,主要倒卖给谭安林和柏承文,及其他一些零散的票贩子,收取的票款和倒卖车票后的获利都是交给庞佑翠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唐鹏举(原涪陵车务段副段长)的证言,证实任涪陵车务段副段长期间,在2006年春运期间,为给郭靖多拿一些票去卖,给广安火车站的站长赵帮国打招呼,让赵帮国给郭靖安排火车票的事实。
2、赵帮国(原广安车站站长)的证言,证实2006年、2007年春运期间,唐鹏举给他打招呼,让多给郭靖安排火车票。两年春运期间都安排提供给郭靖几千张火车票,具体打票是安排给蒋继红负责办理的事实。
3、蒋继红(原广安车站客运室值班员)的证言,证实2006年、2007年的春运期间,在站长赵帮国安排下,蒋继红安排王君为郭靖打票。2006年春运期间车站从计划室为郭靖打票有
8 000多张,2007年春运期间给郭靖打了有7 000多张票,包括郭靖被抓获时查出的1 370张票的事实。
4、王君(广安火车站客运计划员)的证言,证实蒋继红安排王君在计划室为郭靖打票,从
5、何兵的证言,证实2006、2007年的春运期间,广安火车站为了给郭靖等人打票,由赵帮国和蒋继红安排何兵多次将售票厅的微机迁到计划室打票的事实。同时证实,2007年春运期间何兵多次利用其微机维护人员的身份帮助将车票带出计划室交给庞辉的事实。
6、任清华的证言,证实
7、谭安林的证言,证实2006年、2007年的春运期间,郭亮军以每张票加价20至1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谭安林共有
1 700余张火车票, 谭安林再加价10到20元卖给旅客,从中赚钱的事实。
8、柏承文证言,证实
(三)、书证、物证
1、2006年春运广安站列车票额情况。
证实2006年春运广安站各趟列车车票票价。
2、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蒋继红家进行搜查,并当场扣押蒋继红记录有2006年广安站从
3、2006年倒票记录(蒋继红持有的记录本复印件,与蒋继红持有的记录本的记录,且经过蒋继红与王君核实后,共计8 088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 153 823元)。
证实由广安站客运值班员蒋继红和计划员
4、关于2006年广安车站给郭靖打票一览表(经蒋继红与王君核实)
证实2006年广安站为郭靖等四人倒卖车票而打票的总张数及总票款。
5、2007年春运广安站列车票价情况
证实2007年春运广安站各趟列车车票票价。
6、扣押物品清单及1370张火车票的复印件。
证实2007年2月2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郭靖、庞辉抓获,当场扣押1370张火车票,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85 380元事实。
7、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在
扣押清单:黑色碳带、农业银行金汇卡1张(卡号:6228482870185426412)、调度命令登记本(上面
8、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
农行广安广宁路分理处证实2007年2月至3月庞佑翠、以“任清华”名字开户的存、取款情况。
9、通话记录
证实郭靖、庞佑翠、庞辉、蒋继红、
二、行贿罪
2006年春节后的一天至
另查明,被告人郭靖、庞佑翠分别在2007年3月10日、3月2日对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行贿事实,检察机关对郭靖、庞佑翠涉嫌行贿的立案时间为2007年3月22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郭靖的供述,证实在2006年春运期间,通过唐鹏举给赵帮国打招呼,在广安车站打出8 000多张票,赚了26万多元,后在2006年3、4月份,为了表示感谢送了100 000元给赵帮国。2007年春节期间,以“拜年费”的名义送给赵帮国5 000元的事实。在2006年和2007年春运期间,以“感谢费”的名义送给唐鹏举20 000元的事实。
2、被告人庞佑翠的供述,证实2006年春节过后一天,郭靖安排送给蒋继红10 000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受贿人赵帮国的证言,证实任当时广安车站站长期间。2006年、2007年春运,在涪陵车务段副段长唐鹏举授意下,共给郭靖安排了15000多张车票。2006年春运后,收受郭靖送的“感谢费”100 000元;2007年春运期间收受郭靖送的“拜年费”5 000元的事实。
2、证人李国华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赵帮国将100 000元拿回家,并告诉钱是郭靖送的事实。
3、受贿人唐鹏举的证言,证实在2006年至2007年任涪陵车务段副段长期间,因春运期间为郭靖在广安车站多打票给车站打了招呼,提供了方便,2006年和2007年分别收受郭靖的“感谢费” 10 000元的事实。
4、受贿人蒋继红的证言,证实2006年春运期间,因给郭靖打票,春运完后庞佑翠送给蒋继红“感谢费”10 000元的事实。
(三)、书证、物证
1、唐鹏举的主体身份证明及分管工作说明。证实唐鹏举是涪陵车务段副段长的事实,同时分管客、货运等工作。证实唐鹏举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的事实。
2、赵帮国的主体身份证明,证实赵帮国是涪陵车务段广安车站站长的事实。
3、中心站站长岗位职责,证实站长对广安站具有全面管理,即赵帮国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的事实。
4、铁道部成都铁路局任免通知[北车劳(2006)第114号]
(1) 关于蒋继红的任职情况说明
任免通知及情况说明证实了蒋继红从1999年10月1日起为广安站任客运副主任(工人),2005年12月31日下令任命为广安站客运值班员,任命生效时间为2006年1月1日的事实。
(2)客运值班员(负责人)岗位职责
证明蒋继红是广安车站值班员。同时证实了蒋继红作为车站值班员(负责人)具有管理职责,即蒋继红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的事实。
5、建设银行储蓄存单,证实赵帮国的妻子将赵帮国收受郭靖送的100 000元存入建行的事实。
另有下列综合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证实重庆铁路公安处于2007年2月27日以立字[2007]223号对郭靖、庞佑翠、庞辉以倒卖车票立案侦查的事实。
3、抓获经过
【编辑: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