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审判
西铁法院案例08-3期
2008-10-07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290
 

审判案例选

 

(案例要览)

 

3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56

 

周正凤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刑初字第46

(二)案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郑莉

被告人:周正凤,女,196614日出生,汉族,攀钢企业公司劳务公司工人。2003318日因张贴“法轮功”传单被攀枝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6个月,2004617日解除劳动教养。20076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勇,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为建;审判员:黄仕发、王康英。

(六)审结时间:200795

二、诉辩主张

(一)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753,被告人周正凤在N769次列车上向旅客卢某某宣传邪教“法轮功”,并散发宣传“法轮功”的光盘、书册、传单时,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周正凤所带的行李包内查获用于散发的邪教“法轮功”书籍、小册子409/册、宣传单1343张、光盘117张、其他宣传品559份。200759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书籍、小册子204/册,“法轮功”磁带26盘,“法轮功”各类宣传品761份。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根据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正凤持有、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正凤在犯罪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周正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正凤具有一定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同时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三、事实和证据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53,被告人周正凤在N769次列车上向旅客卢某某宣传邪教“法轮功”,并散发宣传“法轮功”的光盘、书籍、刊物时,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周正凤所带的行李包内查获用于散发的邪教“法轮功”书籍、刊物409册、宣传单1343张、光盘117张。200759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204册,“法轮功”录音带26盘。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另查明,被告人周正凤因张贴“法轮功”宣传品,于2003318日被攀枝花市劳动教养16个月,2004617日解除劳动教养。被告人周正凤归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乘警接报后,当场抓获周正凤,并从其行李包内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的事实。  

2、 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详细记载了在列车上和住宅内查获周正凤持有的“法轮功 资料情况。

3、书籍、音像视听资料检验报告。证实周正凤携带和持有的资料,其内容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宣传“法轮功

4、证人卢远平的证言。证实200753N769次列车上,周正凤散发“法轮功 内部资料,并劝其退团的事实。

5、提取笔录。证实从卢远平处提取了周正凤向其散发的“法轮功”宣传资料。

6、被告人周正凤的供述。证实周正凤本人在列车上向他人散发“法轮功的宣传品,并携带有“法轮功宣传资料准备带回老家散发的事实。

7、证人何爱云(列车员)的证言。证实了与乘警共同查获周正凤所带行李包内装有“法轮功资料的事实。

8、证人蒲伦勇(列车员)的证言。证实在值班中旅客卢远平前来举报有人在列车内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蒲当即向乘警报告,并会同乘警、卢远平、何爱云一起,在13号车厢将周正凤抓获。

9、查获收缴的有关“法轮功” 资料的照片。

10、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了根据周正凤的揭发,在刘国兴、陈荣、段晓玲的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和制作工具的事实。

11、劳动教养决定书(20038号、解除劳动教养证明。证实周正凤因张贴法轮功传单被劳动教养。

四、判案理由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被告人周正凤在列车上向旅客卢远平散发“法轮功”相关资料,当场抓获后从其携带的行李包内查获“法轮功”宣传品。后又在其家中搜查出有关“法轮功”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周正凤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正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其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从被告人周正凤行李包内和住宅内查获的“法轮功”资料尚未散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正凤在犯罪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正凤具有一定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同时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八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周正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解说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邪教,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者教旨而建立的不为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谓宗教组织。与宗教相比较,因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反道德的和邪恶的,易使人走火入魔,故称之为邪教。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指犯罪行为人以被取缔的邪教组织的名义,宣讲反动教旨,串联发展信徒,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鼓动他人“升天”(自杀),煽动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行为人明知所利用的组织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仍然利用该组织的反动教义蛊惑、煽动、欺骗群众,散布谣言,制造混乱,鼓励他人破坏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鼓励他人寻求极乐或者逃避现实中的灾难。

本案犯罪行为人携带邪教组织“法轮功”的宣传品,在列车上向旅客散发 ,被当场抓获。后又在其家中搜查出有关“法轮功”的资料。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写稿人:宋涛  

【编辑: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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