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50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9月24日
浅析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
周志刚
随着司法现代化、法官职业化的提出和推进,以文化建设提高法院队伍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逐渐成为许多法院的共识。法院担负着不可替代的履行国家审判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提升法院整体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在大力倡导“三个至上”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彰显法院文化魅力的今天更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希望本文可以为法院文化的建设提供一种新的思考角度,为优秀法院文化的培育贡献一点力量。
一、法院文化的基本特征
法院文化既具有一般行业文化的共同特征,又具有法院系统自身的个性特征。笔者认为,其基本特征含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文化具有独立性。法院文化较之于其他行业具有独立性,是其他行业无可比拟的。因为法院文化是我国法官队伍这一特殊职业群体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法院文化的独立性,是由法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在我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性质决定了法院担负着公正司法、居中裁判这一特定的社会功能,法律的权威与庄严,法院的独立与超然,决定了法院文化具有不同于其它职业文化的独立个性,忽视了法院文化在社会文化体系中的独立品质和地位,就会使法院文化与其他文化混同,失去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2、法院文化具有先进性。法院文化与先进的生产力相适应,推动整个社会积极、文明、健康向前发展。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类型,必然要体现先进文化的时代特点和客观要求,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汲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传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继承中发展、在扬弃中创新、在推进中赋予新的内涵。我国法院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决定了法院文化承担着有别于其他文化类型的特定的政治使命,必须具有先进的形式内容和浓厚的政治色彩。法院文化不同于文学、艺术等类型的文化,较之其它文化类型,其先进性表现得更为突出,更加明显。可以说,先进性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是法院品位的象征,是法官境界的体现,更是法院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
3、法院文化具有亲民性。在我国,法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他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民意的代表,法院工作的核心就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履行职能。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紧紧围绕服务于人民、为民办案开展工作,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导向,以人民满意为衡量工作绩效的根本尺度,以爱民、亲民、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文化理念上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注重民生,关心民意,做到平等、热情、礼貌、谦逊地对待所有当事人,让当事人在得到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得到人格上的尊重。法院文化只有处处体现亲民、爱民、和谐、和善的思想,才能使法院文化建设具体为一项项便民、利民的措施,一件件爱民、护民的实事,才能保持与人民的血肉联系,嬴得人民的信赖,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4、法院文化具有公正性。在我国,法院是唯一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是政治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官毕生的追求,是法院的灵魂和生命,更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热切期望。法院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缩影和代表,必须蕴含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凸显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规律,以公正的判决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诠释,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使整个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理念、追求公平正义的良好风尚。
5、法院文化具有深邃性。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时代的进步,特别是进入了二十一世纪,法院文化必然要吸收传统文化的精髓,用优秀的传统文化培育法官的人文精神,提高法官的文化素质。毫无疑问,法院文化应当基于法院发展历史和人文精神的深厚积淀,成为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深邃高远、在长期司法活动基础上凝炼出来的实践结晶。
6、法院文化具有清廉性。由于法院担负着公正司法、居中裁判这一特定的社会功能,人民法院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法院文化必须具有清廉的特征。因为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处在调和社会矛盾和重大纷争的关口,时刻面临着权与利,法与情、财与色的考验,必须清廉自律。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致力于提高法官清廉为本的职业操守,确保法官清廉如水、执法如山、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累,不为美色所诱,不为名利所惑,不为威武所屈。
二、法院文化的功能作用
文化对于人类生活有着积极的影响,先进的文化是先进生产力的反映和体现,是人类文明积累和发展的结晶,同时又为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提供思想指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文化的功能作用是指文化整体要素或文化个体因素对人类生活和个人发展所产生的效能和作用。文化学理论认为,文化具有导向、凝聚、约束、彰显等基本功能。
1、价值导向功能。文化体系一旦形成,就建立起群体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成员产生一种强大的精神意志,普及至每一个成员,从而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成员接受共同的精神认知。法院工作人员总是会根据法院倡导的价值观来摆正自己的位置并作出自己的行为决策。先进的法院文化,可以通过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价值认同,引导全体成员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金钱观。另一方面,人都有肯定和展示自己价值的需求,而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和衡量也必然趋同于共同的认知,导致成员以共同的认知为参照,自觉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乃至整个精神世界,以与群体保持一致。
2、增强法院凝聚力功能。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统一和团结,进而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这从我们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各项活动和处理突发性事件中的表现就可以看出。法院文化通过在其成员间形成共同的意志,产生共同的目标、准则和价值观念,促使成员作出凝聚在群体之中的应然选择,增强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依赖感和集体荣誉感。先进的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粘合剂,使每一名干警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使命感、归属感和自豪感,从而凝聚人心,获得整体效应。
3、激励法官向上功能。共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共同的目标、理想,因此,群体中每个成员的存在和行为就成为实现共同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成员就会自觉地将自己融入群体之中;同时,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的最高精神需求的一种满足,因此,为了保持这种满足,在人的内心就会经常产生一种动力,调动与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出来,使成员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提高各部门和成员的工作绩效。先进的法院文化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职业尊荣感和崇高使命感,激励他们奋发向上、拼搏奉献。
4、约束法官行为功能 。法院文化建设的功能还体现在可以约束法官行为、遏制法官腐败、树立法官形象上。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行为应该受到更多的约束和监督,而每个个体的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心理的需求与动机,还取决于其所在的群体心理与需求,群体的共同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通过法院文化建设的不同途径必然会渗透和感染个体,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理性的约束,以促使法官做到公平正义、廉洁奉公、司法为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院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感有了更透彻的理解和领悟,会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方式自觉统一到法院的价值目标上来,从而自觉约束自己的个人行为,有效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5、彰显司法权威功能。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向社会公众昭示公平、正义,使法律成为人们的共同信仰,树立司法权威,是法院文化建设应有之功能。法治社会的真正权威就是公正的司法,只有法官的正义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渗透到社会意识的每一个角落,法官才能获得崇高的权威和普遍的信任。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职能的法官,理应在公众中树立起对法院的绝对信任和尊重的司法权威,这些都是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职业尊荣感和崇高使命感,激励奋发向上、拼搏奉献精神的最好体现。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司法公正是建设法院文化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建设高品位的法院文化,就是要通过法院文化多层次多方式和潜移默化的作用,对法官的思想、意识、品质、作风产生积极的影响,最终培养和造就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党和人民信赖、满意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
(一)建设法院文化是司法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司法文明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部门在自身文化建设中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内容。法院文化搞好了,法院精神文明建设肯定就好,而要把法院文化建设变成落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具体行动,就必须大力加强文明执法教育,不断提高法院管理水平和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让司法文明真正体现在法官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上,体现在法官的一言一行中。
(二)建设法院文化是思想政治工作生动、具体的体现。法院文化建设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它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中心,把抽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具体的管理制度形象地结合起来,将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关心人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确保法院文化不断增强激励功能。建设法院文化以增强人的综合素质为根本,以培养人的高尚情操、塑造良好的团队精神为核心,建立平等、和谐、友爱、互助理解尊重的人际关系。
(三)建设法院文化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是通过内在形象和外在形象共同树立的,其中素质形象、公正形象、廉洁形象和文明高效的执法形象构成了法院、法官的形象整体。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就是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而先进的文化氛围,能使人敬业、创新,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以避免被时代所淘汰。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充分利用法院文化提供的新的契机和空间,强化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突出学习效果,加大培训力度,开展文化活动,使法院法官在法院文化的熏陶影响下,思想觉悟、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均得以提高。
(四)建设法院文化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然选择。管理是一门科学,涉及法院的各个方面。在集体荣誉的感召下,每名法官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也有自觉履行法院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因此,应使每名法官对此入脑入心,自觉遵守,在整体上发挥制度约束功能和机制激励功能,树立责任观念,在管理上对事不对人,在平等、公平的竞争起点上,任人唯贤,唯才是用,每名法官都有竞争、表现、提拔、任用的机会,以达到制度建院的目的,使法院的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四、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院文化建设的盲从性。实践中,一些法院脱离自身实际,毫无目标地盲目仿效国外法院和国内其他法院,导致文化建设出现随意和无序、畸形与异化。
2、法院文化建设的形式化。实践中,少数法院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将文化建院简单地认为是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悬挂几幅所谓文化匾牌或标语的“形象工程”。
3、法院文化建设的单一化。实践中,一些法院普遍存在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的现象,导致文化建设出现单一化。
4、法院文化建设的行政化。实践中,一些法院无视文化建设的规律,盲目下达文化建设的任务和指标,随意规定文化建设的期限,并对文化建设进行所谓的量化考核,使法院文化误入歧途。
5、不健康的文娱活动成风。在天下山河一片“麻”的影响下,有的基层法院不健康的“文娱活动”占了上风,有的干警迷上打麻将、“斗地主”、“干瞪眼”等等,不仅是八小时以外打,八小时以内也存在;接待外来客人往往也要“经济半小时”。有的干警工作得过且过,应付了事,不把心思放在工作上,不把精力放在参加法院文化建设的各项活动中,而是将其放在不健康的文娱活动中,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工作的开展,影响着法院的形象。
五、培育法院文化建设的途径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和谐文化,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法院文化建设全过程,把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正司法为荣,以徇私枉法为耻,不断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也是法院先进文化的灵魂和核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以正确的法治理念为先导。不断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加强制度建设,彰显制度文化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法院制度文化是法院行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法院群体成员的行为规范,对其行为进行合乎目的性的要求和调整,从而达到严格纪律、规范行为、树立形象的要求。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并切实抓好制度的落实。要认真进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和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从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岗位和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从容易发生地方和部门保护的岗位和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不断完善法院的制度体系,为法院群体成员提供明确的行为标准和范围,从而达到法院群体成员的行为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三)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司法能力水平是法院文化中的行为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要通过自身建设,切实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提高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四)坚持改革创新,增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推动力。胡锦涛同志指出:推进文化发展,基础在继承,关键在创新。改革创新已成为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表现方式。法院文化的创新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它不仅涵盖了体制机制,也包括了观念、内容、形式、手段和方法上的改革创新,如观念更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活动创新等。因此,要充分考虑文化因素和法院自身特点,始终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结合发展的形势,不断加强文化建设,保持法院文化旺盛的生命力。当前最重要的,一是要积极推行执行文化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二是推行司法审判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与效率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统一的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益评估体系;三是健全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四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五是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件指导工作,统一审判尺度;六是改革司法人事管理,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完善符合法院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同时,要不断创新法院文化建设新方法,通过积极探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新机制,不断提高法院文化的认同感与亲和力,保持法院文化旺盛的生命力。
(五)不断创新法院物态文化,夯实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一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各级法院审判法庭等司法场所建设,体现法院文化特色,树立司法权威;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三是加强法院整体环境建设,体现法院群体高尚文明的形象。
(六)大力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各项活动,为法院和谐文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一是按照省政法委“三大主题活动”的要求,深入开展争当“四川十大杰出法官”、“庭审标兵”,争创“优秀法院”活动,以先进典型引领法院文化,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二是充分利用重大节日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培养法官传统美德和爱国情操;组织法官积极参加希望工程、送温暖、扶贫帮困等活动,增强法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意识;三是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在全区法院系统营造一种学习、研究、探索、实践的文化氛围。四是通过举办积极向上、健康的文化活动,推动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法官的集体主义精神和拼搏进取精神。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长期努力;另外,建设法院文化仅有法院自身的热情和努力是不够的,尚需国家体制的变革、权力机关的互动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它不仅仅是法院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更是法治社会发展与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