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59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1月3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搞好审判工作的根本
蒋兴平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随着与外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思想的频繁接触和交流,使我们借鉴吸收了许多先进的法治成果,促进了我国司法工作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西方国家法律思想中的消极成分以及同我们基本国情不相适应的甚至和国家的国体、政体格格不入的东西也随之涌入国门,在一些司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部门得以不同程度的渲染,在一些法院、一些法官中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思想和行动上的混乱。如,片面地崇尚外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搞拿来主义,主张全盘照搬照用,对是否适合于中国国情不加考虑;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动辄以独立审判抗拒党的领导、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片面强调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独立审判,忽略、淡化院庭长应有的审判管理职责;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将依法办案单纯地理解为坐堂问案、就案办案,忽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导致办案的社会效果不佳;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普遍存在,严重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等等。
凡此种种,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各有不同,但都在很大程度妨碍了案件审判和执行最佳社会效果的取得,也是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的。我个人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有多种诱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出现了偏差,司法活动的价值取向出现了问题。通过学习,并联系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自己有这样一些认识,那就是:没有科学正确的司法理念,再好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走样跑调;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或法律条文背得烂熟,审判技能十分闲熟,也难以把案件办好。因为,法官如果没有认识和把握服务大局的意识、没有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意识、没有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意识、没有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意识,往往会机械、片面、教条地办案,对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社会评价就不能做到心中有数,在审判和执行案件时就有可能违背当今社会核心价值取向,难以作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善结合,刑事案件就难以办成铁案,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也难以做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及每一名法官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准确领会其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了正确的司法理念的指导,我们才能自觉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纠正错误的思想,澄清模糊的思想,只有在思想上真正做到了正本清源,我们的司法行为才能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合拍,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真正作到执法为民。
大家都知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句话无疑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特别是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理念更是解决当前法院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症良药。下面,笔者着重就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三句话与现阶段法院工作的关系谈几点个人的肤浅认识。
首先,执法为民理念是克服和纠正法院工作中官僚主义、特权思想的法宝。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的核心就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人民法官只有牢固树立了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办案,才能心系群众,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途径。有了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自觉克服司法活动中的官僚主义作风,才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才能认真落实各级法院制定的各种便民、利民、护民的司法措施和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才能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贯穿法院工作的始终,真正作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也只有在思想上牢牢树立了执法为民理念,我们才能真正作到“对待工作有激情,对待事业有感情”。
第二,服务大局理念是司法活动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这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法院工作做得好不好,法院干警工作成效大不大,评判的最终标准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成效如何。
罗干同志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讲话中指出,政法干警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处理好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遵循罗干同志的讲话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别是法院干警司法思想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当前一段时期,法院干警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自己感觉尤其要重点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一是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要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整体利益放在地方与部门的工作和利益之上,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个大局。二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要花大功夫至力于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审判或执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因素,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确保社会稳定。要坚决克服单纯业务观点,决不能机械执法、机械追求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造成诸如“空调白判”、“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等不良影响。自己这几年在立案庭工作,通过接待、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案件审判、执行的社会效果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愈感深刻。
回顾这些年法院系统再审改判或者通过其它方式纠正裁判内容的案件,有许多正是案件裁判、执行的社会效果不佳所至,是服务大局意识淡薄所至,其中的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第三,党的领导是法院工作实现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法院工作必需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命题是无可置疑的,领导讲话及学者的诸多论著对此早有定论和祥尽阐述。在此,笔者仅就党的领导和法院工作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内在关系谈些肤浅的具体认识。自己认为,法院工作要作到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离开了党的领导只能是一句难以兑现的空话。因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不仅是法院干警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还是法院司法工作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尤其是在保持法院工作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政治方向方面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工作离开了党的领导,将举步维艰,要想做到执法为民或服务大局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之所以说党的领导是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我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党是大局的统领者,要作到服务大局必然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他在我们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更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决定的,也是法院完成其工作任务的需要所决定的。没有党统一而坚强的领导,法院单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没有党掌控全局、总揽全局并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对法院工作给予领导,法院工作将迷失方向,在服务大局方面也将无所作为,甚至有时还会与大局需要和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执法为民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开宗明义向世人宣示: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章程第二条也作出了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不仅如此,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的历史业已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还有,党的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党的一切主张皆来源于人民的意志,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根据人民的需要,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必将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法院工作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才能保证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同时,要作到执法为民,还必须在法院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因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集中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也是法院工作实现执法为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