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66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1月23日
预防法院内部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
周明昌
人民法院对于干部的腐败问题,已经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教育、规范和惩治,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司法腐败,权钱交易,骇人听闻的腐败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的形象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损毁。吏治、司法两大腐败是根,根系若不除,那就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订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此为契机,本文从分析法院职务犯罪的现实入手,以如何建立健全预防手段为着重点,引申出人民法院内预防腐败体系建立的思考。
一、直面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现实
历史上任何时期“法官”队伍都不会是一潭清水,司法腐败现象历来不会完全杜绝,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时期腐败现象表现尤为突出。腐败行为成了一定气候时,量变必然引起质变,会产生职务犯罪,危害社会。当前存在的职务犯罪是在一定的气候中形成的,是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对这种气候的研究就是预防腐败体系的条件的研究,我们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是研究怎样遏制量变过程,从量变中找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条件,从而有效地找出预防的方法。
1、人民法院内职务犯罪产生的职务条件
人们法院职务犯罪产生的条件可以分为职务条件、职务行使条件、职务权力的关系条件。
职务条件是职务犯罪的基本条件,要有一定的职务,由职务而派生出来的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否有制约和对权力是否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决定是否有职务犯罪发生的起码条件。职务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型,一类是职责型,用老百姓的话来分,一类是“带长的”,另一类是“现管的”,即是有实权的职员,这两类人,“带长的”和“现管的”构成了职务犯罪的职务条件。
有了职务条件,进而再进一步分析职务权力的行使条件。
中国的“法官”并不是权力都在一个水平线上,在行使权力上差异很大,职务权力行使条件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封建长官型。个人说了算,权力集中,个人私欲一旦膨胀,恶性最容易滋生,很难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此类法官,在职务犯罪中多发贪污、受贿。由于滥用职权,缺乏约束,封建行政长官型,成为我国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产生对权力的滥用,譬如审判实践中的独任审判,其判决权力是一个人说了算,完全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自然就没有集体的民主集中。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就必然会出问题,拥有权力就必须建立起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从审判监督出发,应当取消独任审判。又譬如说合议庭人数,合议是多人共同商讨事情的意思,属于集体决策的范畴,合议制度的主要形式特征就是多人参与审判。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议庭基本组成以三人为下限,合议庭人数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3—7人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 必须是单数组成,行政诉讼法规定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从逻辑上讲当然合议庭基本组成以三人为下限,但是在实践中,三人组成合议庭是比较通行的主要方式,只有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有时由五人组成合议庭,司法实践中七人的合议庭极为少见,客观实际合议庭实际人数少,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法官是公正的象征,法律的保护者,然而,法官也是普通人,具有人的本性,也可能因为某种因素的影响不正当行使审判权,甚至滥用审判权,因此只有通过合议庭成员的互相监督和制约避免发生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第二类:集体决策中的成员型。集体决策中有行政第一把手和其他有表决权的成员,这类成员在职务权力行使当中,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即使是行政第一把手也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才能行使职务权力,这类型职务犯罪比较少,一旦发生,特点大多数是大要案件,行贿者为了较大的利益,行贿目标便是全体或者大多数决策人员。所以有了民主集中制下的集体决策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集体决策时发生犯罪行为,形成的原因是两头失去了制约,一头是党内监督,一头是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体现在审判工作中,要加大人民陪审的监督力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与直接参与审判分离,实行监督陪审制度。
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不具有完全的监督职能,而且缺乏广泛的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与直接参与审判分离,实行监督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不直接参加合议庭,而是另外组成人民陪审团。并赋予人民陪审团以下权限:(1)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裁判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有权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由审判委员会审理;(2)在审判过程中就审判证据提出问题,提请合议庭重新开庭执证;(3)人民陪审团认为案件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再审。
作为多个人民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与合议庭的关系,陪审团具有监督职能,并对监督赋予一定权力,假设赋予这样一种权力给陪审团,对证据和裁判发生异议时,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甚至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再审。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地避免枉法裁判。
上述职务权力行使条件,我们把它限定在直接职务权力,它在行使过程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因为它很直接,会直接发生利益与利益,权力与利益的直接交易。除了直接职务权力以外,还存在着职务权力的关系条件,这类条件下的犯罪,更加隐蔽,更加面广,更加腐蚀整个法官队伍。
法院职务关系的关系条件,是中国封建社会残余在法官职务犯罪方面的典型表现,表现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钱权利交易型。各取所需,你要钱,我要权,你要钱,我要利,形成了权钱利交易,这种关系不是直接从本身的职务中产生,而是职务关系中产生的,容易形成腐败的后台和靠山。典型的买官卖官,其犯罪过程表现不是像物质交易那麽直接,表现特征具有十分的的隐蔽性,从犯罪的角度去分析,钱权交易之所以能“等价交换”。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长官独断,个人说了算,有长官的意志才有交换价值。如果表现在案件方面,钱权利交易对法官队伍危害极大,我们的权力一旦在关系的大网中进行交易,小则腐败,大则犯罪。
第二类:封建裙带关系型。法官官员中的裙带关系,根深蒂固于封建官吏制度,首先植根于“一人当官鸡犬升天”,官员中的裙带关系,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职务与利益的密切关系,红楼梦中的护官符,不就是一个封建家谱吗?在我们各级官员中无不滋生着这种“符”,而这种“符 ”无时不在经济改革大潮中发挥作用。在经济方面很多的官员的亲属发财致富无不是在这种“符”中找到了“天堂的阶梯”,在法律方面不少人利用法官的裙带关系为自己营造保护伞。
第三类:“官场通道”,绿灯高照型。在裙带关系之外便是官场关系,中国的“沟对”使官场通道那么畅通,许多犯罪过“官”斩将,过这个“官”就是法官,不知斩了多少将,不得不令人叹服。封建社会讲品,即级别等级,官员之间办事方便,必有关照。往往坏事也是在关照之下慢慢生成的。有了一定的职务,就有了封建社会关系网的基石,循环利用,狼狈为奸。法官只要不介入社会关系网,就等于超脱了苦海。“关系就是生产力”在中国的阴暗面里可以看到一幕时代的“封建关系生产力”,短短二三十年千万元户、亿万元户应运而生。比较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真是强大的生产力来自于“关系”,在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力”的背后,是许许多多血淋淋的贪欲和侵占,许许多多的历史罪人侵吞了国有资产,在这贪欲和侵占中我们法官有没有染指?很有考究的必要。
中国职务犯罪的特征就是权力行使的封建性,长官一言堂,加上社会关系的盘根错节,导致腐败的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作为人民法官在职务条件、职务行使条件、职务权力的关系条件中,应当考虑如何防范和监督内部职务犯罪的条件。
2、人民法院内职务犯罪产生的外部条件
有职务条件、职务行使条件、职务权力的关系条件,并非就会发生腐败,就会发生职务犯罪。它们仅仅是一颗种子,只有落在滋生犯罪的土壤里,才有可能发生腐败或者发生职务犯罪。对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的研究,以及如何铲除这些土壤,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腐败和职务犯罪发生。
滋生职务犯罪活动的土壤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人生观、价值观的变异
法官必须继承党的光荣传统,以“两个务必” ,务必戒骄戒躁,务必艰苦奋斗作为人生观、价值观的基石,法官必须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人民的公仆,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革命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个别法官这个信仰不坚定,一旦发生变异,便有了滋生犯罪的土壤。贪图个人利益是腐败和职务犯罪中的诱发原因,在因果关系上讲是外因,不能视为内因,因为不是任何个人利益都能产生职务犯罪,只有职务条件和个人利益相结合时,主观内因才会发生变异,人生观、价值观被个人利益所占领,思想上滋生犯罪的土壤就产生了。
第二类: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享乐观和生活方式的诱惑
发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人,其最初目的多数是是从追求享乐开始,从而逐步向金钱的追求发展,这种追求的发展便是发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土壤。当今社会的发展,提供给人们许多健康和不健康的娱乐和生活方式,无论是糟粕,还是精华,这不是界定是否是滋生犯罪土壤的标准,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尤其是高消费的发展,对这些物质基础的追求,由于法官普遍的收入与高消费有相当的距离,只要追求与收入不相符的高消费,就可能诱发腐败。比较而言,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享乐观和生活方式更具有诱惑力,诱发腐败和职务犯罪比例更大。只要法官生活的周围存在高消费的环境,必然会诱发人们追求的欲望,这种追求只要利用职务作为桥梁,高消费便成了犯罪的土壤,高消费和犯罪是正比。
第三类:分配上的失衡,导致心理不平衡,逆反心理诱发对金钱的追求
我们应当承认一个现实,法官在其贡献价值上,分配使其价值大大贬低,加之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中的暴发户,相形之下,使法官囊中羞涩,长期以来,由于分配失衡,导致了许多人心理上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产生的逆反心理,成为法官历史上一次队伍的裂变,这种裂变的经济原因难道不令我们去审视吗?资本主义提倡高薪养廉,难道我们能用清贫说教去养廉吗?法官分配如果解决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生成。
第四类:管理制度上的裂缝和漏洞,误了许多法官
法官在意志上不坚定,当然是内因,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多数法官腐败和职务犯罪都是在“机会”出现后,失足于苦海,由于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或者是管理制度不健全,必然导致一部分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走上了犯罪,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健全,强大的约束力会制约很多犯罪条件的产生,对这种“机会”的遏制,犯罪会相应减少。所以用管理来制约权力,进一步加强法院院庭长管理制度,比如说,法院内部管理职权应对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加大监督力度,必须用管理形式进行审判监督,从管理和程序上,应建立院庭长管理制度,关键是合议庭和独任审判的判决必须有行政管理的监督。监督的程序应界定在院主管领导、庭室领导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的判决意见分歧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1)决定判决时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当庭宣判,主管院庭长宣判后监督审查,如果发现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2)决定判决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不能当庭宣判,报主管院庭长,经院庭长审查决定合议庭再议或者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3)独任审判一律由主管院庭长宣判后监督审查,如果发现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以上规定就明确了院庭主管领导、庭室领导没有直接作出判决的权力,充分让合议庭和独任审判享有审判权,同时又在行政领导的监督之下。法官的权力千万不能失去监督管理,否则要误我们多少法官。
上述四类滋生犯罪的土壤,大体概括了法官和职务犯罪的土壤,它有政治的、经济的原因,它同国际上各种制度下的腐败和职务犯罪有共性,也有个性,但是个性是主要的,特殊性是主要的,特别是腐败和职务犯罪上的封建特征,具有其特有的顽固性,用民主制度,法律制度去制约它的发生,达到依法治理法官队伍的基本目的,中国特色的发生腐败和职务犯罪,更要有中国特色的手段去制约它,预防它,或许效果更好。
二、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及手段
探讨人民法院内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及手段,可以从制度、机构职责、吏治任务上找出一条预防职务犯罪的可行之路。
1、法官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教育
中国之法官,是从行政长官脱变而来,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权与审判权二者合一,县官是最初的法官,管理社会经济、文化,引导社会道德标准,并且作为判官,审判案件,从而有构建理想社会与审判的有机统一的效果。如今的法官仍然脱离不了这个历史的壳,法官不仅明察秋毫,公正判案,而且通过判案教化社会。如此之神圣职业,法官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教育就十分重要。
培养教育当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它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来统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荣辱观,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有了这个思想,作为法官要树立为社会做表率的思想,为人师表,法官形象就是一个抵制拜金主义者,就是一个洁身自好的人民公仆。
2、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吏治任务
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从法官的使用和提拔开始。论及吏治就不是简单的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就不是那麽单一,而是怎样管理、使用法官的问题,法官管理使用得当,腐败和职务犯罪自然减少,用人不当祸害自然无穷。我们看中国历代的吏治,再回头看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就更清晰了。
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很难了解下级官员的真实状况,甚至“穷庙富方丈”的贪官,仍然是四平八稳。在这种吏治的氛围中,导致封建社会千丝万缕的仕途关系,形成腐败的摇篮。历史上的皇帝和一些清官也很想惩治腐败,可是在盘根错节的官场中也望尘莫及。封建吏治依靠个人素质,清官和贪官完全是个人道德的外在表现,因而容易形成“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式的官吏体系,很容易形成自上而下的干部互相影响,吏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自然状态之中的官吏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形成治下易,而治上难,上不治则吏治难的局面。
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时代,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已经进入了进步时代,法官中发生的错误如何纠正问题,如何预防问题,从封建五千年的经验教训中分析,笔者认为法官队伍的建设不能简单的头痛治头,脚痛治脚,而是要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建立制度,形成以群众的监督为依托,考核政绩为依据,群众有弹劾权,上级党组织有巡究权,使党管法官队伍制度化。
有了科学合理的吏治制度,才会有效地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吏治是关键,管理干部,使用干部,尤其是吏治之吏,司法之吏,才是中国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之基础,否则管官的官和法官使用不当,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防不胜防。
3、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制度
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制度,首先要依据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来考虑,对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土壤,必须有教育和制度的双管齐下,防患于未然,不能偏废任何一方面的工作,没有制度不行,光靠制度也不行。以下个方面应该重点考虑。
(1)监督体制必须加强,必须有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的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首先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制度上要防止封建长官型的审判制度存在,避免个人说了算,权力集中。要建立健全防范和监督内部职务现实行使过程中的制约,一头是党内监督,一头是群众监督的制度。
(2)加强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权力行使必须在监督之下,要有力地杜绝权钱利交易,内部监督一定要达到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两个目的相结合,用防止权力滥用来制约权力腐败。尤其是对审判和执行的预防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要有制度、有检查、有考核,纳入法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干部任职资格的依据。
(3)自觉接受人大、政府部门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政府部门监督,人大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查找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滋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制定法规,完善制度,帮助有关部门建立规章制度。个案监督要建立追究制度,凡有举报必须查清,有徇私枉法必须处理,在个案监督中对交办案件压案不办或拖延时限的;或者作虚假报告,敷衍塞责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有关人员要依法撤销职务或者罢免;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人民法院内部实行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预防职务犯罪要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人民法院内部也应施行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要制定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否则,容易综而不治,各部门相互推诿,形式上治治标,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就显得十分重要。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上要求是找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根源、成因、条件,信息反馈到有关部门,以求查源头,堵漏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蔓延成风。纪检部门要重点查处在审判和执行中营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的案件,必须依法严惩。
信访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的要求。这就要解决认识上对信访渠道传统性的不愿意群众更多批评,担心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的想法,尤其是打击刑事犯罪分子,顾忌会有好话吗?这是一种偏见,群众意见并非等于正确意见,一分为二,群众意见仍然是有错误的,有正确的,关键是要建立广开言路的制度,它对监督职务犯罪有积极的作用。
干部管理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演变轨迹,为干部管理部门使用干部,管理干部提供预防手段,提高干部管理水平。制定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监督干部。为党管干部提供干部业绩的考核情况,以政绩为依据,彻底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的拉票贿选问题,提高公信力。同时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肃清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凡出现腐败行为受到处罚的法院干部,应当终身不再担任法官。
此外,法院外部的新闻媒介监督也起着重要的监督、预防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介监督,不要怕曝光,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地根据职务犯罪发案的情况和特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制定预防工作中的宣传报道重点,充分利用舆论的强大压力,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
综上所述,预防人民法院职务犯罪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经济、文化、政治、道德等诸多因素都影响着这一工程的进展。首先,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党的三代中央领导人反腐倡廉的重要指导思想。其次,要最大限度地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建立制度,限制腐败得手的条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同时,要理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制度,合理进行社会主义分配,高薪养廉,建立和完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福利待遇,使法院队伍健康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