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08-72期
2008-12-12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847
 

 

72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1月24日

 

 

浅谈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何涛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刑法条文对两罪的罪状表述来看非常的简单,对犯罪的结构没有明确的叙述。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地把握两种犯罪之间的关系,如果完全按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必然会导致对两种犯罪的错误认识。

实践中,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系也是尚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刑法对两者的规定比较简单,导致了大部分人在阅读条文时仅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从而把两者予以混淆。很多的人把盗窃罪就直接理解成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把诈骗罪理解成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于是就出现了出现了这样的认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偷的行为,并取得了财物就成立盗窃;只要实施了骗的行为就成立诈骗罪。区分的主要手段就是偷和骗两个字,但是实践当中我们会发现有的犯罪即用了骗的手段也用了偷的手段,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二者交叉的情况,那我们到底怎样来区分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呢?这正是我们探讨的问题,下面通过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互联网上甲乙二人聊得投机,于是甲约乙在某餐厅吃饭。就餐中,甲声称借乙的手机打个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和电话里的对方说话,一边向餐厅外走,然后乘机逃跑。该例子中的甲就即实施了骗的行为,也实施了偷的行为,有很多人认为甲构成诈骗罪,原因就是因为甲主要实施了骗的行为。

然而,并非只要行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盗窃犯罪仍然也可以实施欺骗行为。该例子中虽然甲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但是作为乙来讲并没有因为甲的欺骗行为而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我们不难看出乙只是把电话借给甲使用,并没有处分给甲的意思。因此甲取走财物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盗窃犯完全可以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的人取得财产。最常见的案例就是使用欺骗手段利用未成年小孩取得其家里值钱的财产。这种情况小孩就只是犯罪人员盗窃的工具,其并不具有处分家中财产的权限。因此仍然成立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并且还是间接正犯。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诈骗罪的理由是,诈骗罪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进而使被害人产成了错误地认识,被告人基于错误地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而盗窃罪是指使用非暴力的平和手段,违反了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诈骗罪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志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盗窃罪是违反他人意志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直白一点就是盗窃罪的行为人取得财物,不是基于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是一个行为人主动获取的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因为被骗人或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主动处分了自己财产的行为。上面第一个例子,甲成立盗窃罪正是因为虽然甲实施了一个骗的行为,但是乙并没有处分自己的财产,既没有将手机处分给甲占有。即便当时的情况下,乙将手机交给了甲使用,但是手机的占有仍然属于被害人乙,甲后来乘机逃走当然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关键的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受骗人虽然产生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便不成立诈骗罪;受骗人虽然产生认识错误,但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中的处分行为,此时也不成立诈骗罪。最终笔者认为处分交付行为成了划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限,即被害人交付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没有交付处分财产,行为人夺取财务时就成立盗窃罪。
【编辑: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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