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79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2月10日
浅析财产申报制度
李荣
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编的修改多达11条,其中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一重要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在民事执行中,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主要方式有法院调查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隐匿自身财产,而通过法院调查以及申请人举证又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造成“执行难”的情况,因此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民事执行工作是一个重大推动。
财产申报制度对民事执行工作的重大推动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一、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减少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调查。被执行人如实陈述其财产状况,法官可直接采取执行措施,使案件迅速执结。
二是给被执行人戴上“紧箍咒”。法条中具体规定了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约束力,按照新民诉法关于执行方面罚款的法条规定,对个人以及单位的罚款是修改前的十倍。可以进一步缓解“执行难”的司法实践问题。
三是强化了执行法官的证据意识,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以致追究责任提供证据保证。对每一个执行法官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收集证据上。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规范这方面工作。如能巧妙地运用收集的证据,教育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将有利于提高执行艺术和执法水平,提高执行效率。
二、财产申报制度中的新内容和操作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财产申报制度,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新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过去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操作程序上,在送达报告财产令的同时,执行人员仍应与被执行人制作笔录,笔录中应强调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同时告之填写期限,目的是使被执行人在不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后,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迫使其迅速履行,以避免受到法律追究。此外,填写中应注意,被执行人为法人,填写完毕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字。
三、拒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违反财产申报义务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
(一)拒绝财产申报。被执行人拒绝财产申报的,属故意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可直接对被执行人制裁,予以拘留并可同时处以罚款。
(二)作虚假申报。这极可能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最常见的情形。一般说来,被执行人不会公然选择拒不申报而遭到法律的立即制裁,其往往会将法院、申请人已掌握的或者一些价值不大的财产进行申报,而隐匿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一旦法院发现在被执行人申报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人通过自身努力发现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的,此时便可认定被执行人构成虚假申报。对虚假申报的,应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种情形,从而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及罚款。
从规定上看,加大了惩处力度,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