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80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2月10日
简析贪污罪构成要件
何涛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很简单,主要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的内容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国家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仅从字面意思来说很简单,但就在办案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对于列车长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的问题产生过不同的看法,当然最后肯定出现是与否的意见,下面对客观构成要件进行简单的说理。
首先是行为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该条规定不难看出贪污罪的主体特征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后者上述单位中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二个必须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对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通过伪造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第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使用该规定的条件为:第一,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第二,委托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三,委托的内容是承包、租赁、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第四,委托必须合法。
其次是客观行为和结果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一,行为上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和条件。主管是指对公共财物具有调配、处置及支配地位的职务活动;管理是指保管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经营是指通过生产流通等手段是公共财物升值的职务行为;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如果单单只是利用与职务无关的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场所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只是利用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容易进入作案场所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则不成立贪污罪。
第二,必须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是指将自己因为职务上的原因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转移给第三人所有的行为,包括对公共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例如:财会人员收账不入账而据为己有,执法人员罚没款不上缴据,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将财物变卖所得价款归自己占有等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该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个人观点贪污罪中的窃取,应当是指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行为人和他人共同管理占有的公共财物的行为,而不是窃取由自己单独管理占有的公共财物的行为。
骗取行为就是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是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认识错误,而去的公共财物。典型就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
综上所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贪污罪最典型的三大特征:第一,身份决定了行为人手中握有权力;第二,行为人行使了自己手中的权利;第三,使用了该权力并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