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14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年6月10日
试论“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庞晋川
罪刑法定是指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法治国家则表明一个国家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管理国家的。这二者之间具有什么样的联系呢?本文试就我国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之间的关系略谈已见。
一、罪刑法定概说
1、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可以概括为一句法律格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地说,就是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和处什么刑,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2、罪刑法定的由来
罪刑法定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1215年大宪章,但到美国独立和法国革命时期,才逐渐以明确的形式规定在宪法或法律上。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法律必须严格而明确地规定必要的刑罚,任何人不依据犯罪前制定公布的法律,不受处罚。”1810年的《拿破仑刑法典》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法律未规定处罚之。”以后,罪刑法定又被其他国家法律所吸收,如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条、1880年日本旧刑法第2条、1956年《泰国刑法》第2条等,均明文予以规定,从而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实施行为当时,其作为和不作为在国内法或国际法上不构成犯罪的,不能被认为有罪。对于犯罪行为,不得科处比实施行为当时应适用的刑罚更重的刑罚。”1966年联合国大会也采纳了这一原则,1976年生效的国际人权规约(关于市民的及政治的权力的国际规约)第15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至此,罪刑法定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
在早期的一些著名学者中,如德国的费尔巴哈就明确指出:“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在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它们的标尺是实际的损害,”“每个公民可以做不违反法律的一切行为,但是违反了法律应受到惩罚。”这些刑法学理论现在已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资产阶级从理论上提出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彻底否定了封建专制时代盛行的罪行擅断主义,是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司法的一次根本变革,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3、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1979年刑法,基本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和刑罚的总的原则以及对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当时考虑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同时鉴于当时我国刑事立法还不够完备,明文规定需要追究的刑事行为不够完全。为了避免漏掉由于各种特殊情况而出现的无明文规定,但又应该惩处的犯罪,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有严格控制的类推为补充的原则。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对于有力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基本刑事法律是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17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课题。客观形势的发展,对刑法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要求。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部刑法以1979年刑法为基础,认真总结17年来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研究国外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总则部分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进一步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刑法分则体系进一步予以了完善。其中,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法律类推制度。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完备、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治国家的内涵
1、法治国家的含义
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司法及法律监督等活动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一种治国方略和思想主张。法治属方法的范畴,通过这些方式所管理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
2、不同社会的“法治”具有实质的不同
“法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古代中国,“法治”主要被理解为一种统治国家的方法。如《吕氏春秋·察今篇》中说,“治国无法则乱”。是说治理国家与建立适合今天发展了的相应法度是极为重要的。它为秦统一六国和治理国家提供了思想武器。“法度行则国治”是春秋时管子的法治观点。意在依靠建立的各种法律制度,并遵循它来治理国家。“法明则强慢法者弱,”这是韩非的法治思想。意在法治严明的国家就强盛,对法治漫不经心的国家就衰弱。等等这些“法治”学说和主张,被统治者采纳后,按其意志制定为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统治人民的工具。
在封建主义社会,“法治”与封建统治者的结合,使“人治”条件下的“法治”成为一种封建专制的统治方式。在立法上,皇帝就是最高的立法者,他的意志就是法律。法律维护的就是皇权,就是贵族、官僚、地主的法定特权。他们所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用法保护封建主的私有财产权和等级特权,确认农民或农奴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和政治上的无权地位,镇压农民的反抗,调整封建主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经历了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发展阶段。总体上说,资本主义在这两个阶段都是比较重视法治国家建设的。在自由竞争时期,资产阶级主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财产所有权,调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发展,对工人阶级采取“暴力”和“缓和”的方法进行统治。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主要利用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借以缓和阶级矛盾,同时加强暴力的镇压。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资本主义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也不断有所进步。如有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注重各个领域的立法;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力;加强了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等等。资本主义的“法治”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这不能改变资本主义的法治本质,凡是涉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时,他们的法制也就可以肆意破坏。
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十分注重法治国家的建设,在立法、司法及用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社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在“文革”十年中,我国的法制遭到极大破坏。政策代替法律,“人治”代替“法治”,权大于法,酿成了极坏的恶果。
中国在此之后,开始恢复民主法制建设,加快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在党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治国基本方略和主要执政方式,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提出。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六大上,又明确提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对依法治国提出了目标要求。党的十七大上,又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使依法治国的理念更加坚定,方向更加明确。
三、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罪刑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法治国家社会进步、民主、法制建设完善的重要特征。
罪刑法定是刑法制定和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和保证。而刑法又是法治国家管理国家、管理社会诸多法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刑法的任务与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刑法任务的实现。我国刑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此规定明确反映了刑法惩罚与保护的功能。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原则,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严格依法确定。凡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再比照有关条文定罪处罚;凡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依照刑法对该罪所规定的具体刑罚作出正确裁判。任何背离刑法条文规定,任何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刑法的裁判,都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国1979年刑法只有两编192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实施,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产生,之后17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又根据需要先后制定颁行了24件单行刑法,同时在80余部经济、行政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一些附属性刑法条款作为必要补充,增加罪名100余个。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将分散的22个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编入了刑法,条款增加为452条,增加了260条。从而使这部刑法更加科学、严肃和完备。
确立后的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有与之适应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因而也必然促进法制建设的进程。反过来,良好的法制环境又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创造条件,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近千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地方人大也制定了相当量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基本法为骨干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得到最好的体现。法治国家要求严格司法,而司法的核心就是公正。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体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严历惩处各种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职工利益;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黄、赌、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在对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的审判中,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等原则定罪量刑,树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稳定了社会,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有其历史的渊源,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充分保障人权,依法施治的表现。而法治国家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国家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作为政法战线的干警,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制形象,代表国家司法,我们就要更加注意自身的言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要重证据,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