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26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年6月22日
谈民事诉讼法中的“限制出境”
李荣
在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主要有法院调查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隐匿自身财产,而通过法院调查以及申请人举证又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被执行人行踪不定,造成“执行难”,因此设立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制度对我国民事执行工作是一个重大推动。
一、限制出境制度的作用
限制出境制度的建立,将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效率。被执行人行踪不定躲避法院执行人员,限制出境可让其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法官可直接采取执行措施,使案件迅速执结。
(二)、给被执行人戴上紧箍咒。在市场经济下,许多“老赖”一方面逃避生效判决的执行,一方面继续从事经济活动,而限制出境必然会对其生产生活造成阻碍,可以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约束力,可以进一步缓解“执行难”的司法实践问题。
(三)、强化了我国执行威慑机制。限制出境这一制度,是强化我国执行威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巨大的,法院通过这一制度可以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促使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二、限制出境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限制出境的理由即告丧失,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此外,在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有更大把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一般也可以考虑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三、限制出境的法律效果
限制出境的执行制度,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公正、高效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限制出境保障了民事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完善了我国执行威慑机制制度,对案件顺利执行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