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09-33期
2010-01-04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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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1116

 

构建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争议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张松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2009615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要求在全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之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及时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该《意见》明确指出,在“大调解”体系中,司法调解起主导作用。一方面,司法调解贯穿“大调解”全程,通过确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效力、执行调解协议和加强培训指导,给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有力支撑;另一方面,司法调解的范围进一步拓宽,延伸到了从立案到审判的前后各个环节。按照省委的决策,省高院及时成立司法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向全省法院下发了《积极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

作为专门法院的铁路运输法院,尤其是身处凉山州偏远山区的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如何因地制宜构建好大调解工作格局,更好地服务于和谐铁路建设,服务于铁路沿线地区经济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也是一道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从正确分析西昌铁路法院的工作概况入手。目前西昌院受理和审判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贩毒和盗窃案件,以及民事方面的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所辖各站段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地方法院在受理。对于刑事方面的贩毒和盗窃案件,几乎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所以从受理的案件特点来看,西昌院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工作的重心就是如何构建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劳动争议两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些年,随着铁路运输站段的整合,西昌院所辖站段只有西昌工务段、西昌供电段、西昌车务段三个段,这三个段的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劳动争议以及处理的情况如下。

一、路外伤亡以及旅客伤亡情况

关于路外伤亡,2007年以来,西昌工务段涉及得比较少,其中主要的一起是,轨道车停在车站作业时,几个彝族小孩爬上轨道车顶触电而产生的纠纷。西昌供电段涉及得也比较少,主要就是路外触电伤事件,近两年主要是一起发生在普雄的9岁彝族小男孩爬到接触网上而被触电的事件。西昌供电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比较多的纠纷就是每年在清理、砍伐危及铁路电网供电安全的树木时,就如何补偿问题易发生纠纷,且此类纠纷大多由一些少数民族村民故意为之,因为砍树、修枝要给以补偿,所以他们就故意栽种易成活、生长快的树木在铁路电网下面,寻求补偿,并由此形成恶性循环。西昌车务段近两年涉及的路外伤亡以及旅客伤亡事件比较多,由于西昌车务段管辖线路范围大多在凉山彝族自治州辖区内,所以涉及的路外伤亡以及旅客伤亡事件又以彝族群众为主。

二、劳动争议情况

关于劳动争议的情况,西昌工务段涉及两起劳动争议事件,目前都通过司法程序在予以解决,其中主要还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予以处理。西昌供电段、西昌车务段这两年没有出现劳动争议的事件,虽然有一些劳动争议的苗头,但段里都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予以消除。

三、站段处理人身伤亡以及劳动争议事件的途径及方法

对于站段近年来出现的劳动争议事件,基本上都是通过法律途径在予以解决。除劳动争议事件以外,其他的路外伤亡、旅客伤亡以及供电段所涉及的砍树及修枝事件几乎都是通过非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且形成了历史习惯。究其原因,这些事件大部分都涉及少数民族,由于素质比较低,他们根本就不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动辄纠集几十上百人予以闹事,故意扰乱铁路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一件事情要闹一年甚至几年,在生产站段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也只有赔偿当事人一些款项事情才能了结。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对于以上站段所涉及的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劳动争议情况,除劳动争议外,最多的是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事件,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当事人不愿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采取原始的聚众哄闹、胡搅蛮缠、故意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方式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针对这些特点,笔者认为,作为身处少数民族地区的西铁法院在构建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劳动争议两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因地制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联系。法院应具体落实各站段的联系人名单,并且将法院以及站段的联系人名单制作成表格发到各个站段,以便于法院与站段、站段与站段之间的及时联系沟通。

(二)注重预防。对于劳动争议,法院平时应更多的为站段干部、职工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法院应在第一时间积极参与,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使之能够在出现苗头的时候就及时有效解决;对于已经在地方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及时与地方法院以及铁路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事情能得到协商解决。

(三)铁路公检法三家,应针对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建立协调机制。对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事件后,对聚众哄闹、故意影响铁路企业正常办公秩序的带头闹事者及时、有效地采取强制措施,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铁路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四)法院应主持各有关方面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广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对于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事件,除要求站段加大安全防护以外,一方面法院平时应更多的给沿线群众宣讲法律,提高铁路沿线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沿线群众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事故后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另一方面,法院应与各个站段一道,对目前站段处理此类事件的方法与途径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其中好的容易实施的方法途径进行进一步的巩固与加强。第三方面,法院应与各个站段一道,必要时应由路局有关部门出面,进一步加强与铁路沿线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尽最大努力取得地方的支持。要让地方充分认识到,维护好铁路运输正常生产秩序就是支持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争取与铁路沿线地方政府至少县、乡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在每个县、乡政府都能确定明确的负责协助铁路法院与站段一道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的联系人,因为对于铁路沿线群众,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做工作效果会更好。另外,争取取得铁路沿线各级政府的支持,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时,地方政府也能支付一部分补偿,以利于事件的处理。以前一些站段在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事件时,一些地方政府曾经支付过部分资金协助铁路处理纠纷,效果比较好。对于聚众哄闹、影响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化解。对抱着闹事就能解决问题那种错误认识,地方也不能纵容、支持。总之,今后要争取扩大铁路沿线地方政府的支持面,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广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通过综合采取以上措施,铁路法院也能因地制宜构建上述两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编辑: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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