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09-52期
2010-01-04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117
 

 

52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1123

 

对民事诉讼反诉制度问题的思考

 

王康英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这是法律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对保证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含义、反诉的条件都未做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对反诉的审理和确认,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它是一案的原告起诉后,被告针对原告而提出的新的、独立于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请求。这样在一个案件中就有两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效率,可以对两个诉合并审理。这样既能够避免多次诉讼中矛盾的裁判产生,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诉讼的真正价值公正和效益。

一、正确区分案件中反诉与反驳

反诉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中援引法律的错误,以其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成立。而反诉则是被告根据其与原告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对自己承担义务,从而达到部分或全部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被告无论是否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都不影响其提出反诉。

反诉与本诉的这种牵性既包括它们在不同事实或不同法律关系上的直接联系,也包括它们在不同事实或不同法律关系上的间接联系。反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向原告提出的让原告承担义务,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必须是同原告之间法律关系的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而不能是涉及到第三人的。反诉是在同一诉讼关系中在本诉之后提出的,在形式上它是以本诉为条件,但在实质上反诉是独立的,并不以本诉为前提条件。例如原告撤回本诉或者本诉被法院驳回,都不影响反诉的独立存在。所以,反诉是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是被告与原告诉讼地位在诉权上平等的体现

二、反诉应在法院庭审辩论哪个阶段提出

这是反诉权的一种限制,法律赋予被告反诉权,目的在于使被告不因原告起诉而在行使诉权上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也不能片面强调被告的反诉权而影响原告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在第一程序中提出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具体规定,反诉只有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从审判实践看,最好在答辩状中提出,至迟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原告有反驳反诉请求的机会,也有利于法院及时查明事实,做出裁决。如果允许被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还可以提出反诉,那么就会造成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使原告申请实现的民事权利不能及时得到裁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被告利用反诉权损害了原告诉权的实现。因为,被告虽然有权提出反诉,但有的被告却是为了拖延时间,多数其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却不一定成立,有的被告提出反诉后又撤回。如果因此延迟对本诉的审理,则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虽然这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时,应告知被告有反诉权,并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被告没有在一审提出反诉,并不影响其根据反诉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反诉权是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反诉请求的客观事实,并不因法院不予合并审理而消失,被告的诉讼权利也不因此而丧失,被告因其没有及时行使反诉权,所失去的仅仅是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机会,并不影响其作为另案的原告另行起诉。因此,人民法院对本诉已经审理完结,被告就反诉请求的内容另行起诉的,不应拒绝受理。

三、对反诉的审理

反诉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反诉权,不应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在诉讼中,被告一经提出反诉,原告即成为反诉之诉的被告,如原告提出撤诉,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此时原告如果拒绝出庭应诉或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如果被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了反诉,而一审法院对反诉未予审理的,二审法院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这种情况下造成案件审理的延误,其责任应不在被告,同被告未及时行使反诉权造成的延期审理不同。因此,一审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意审查被告是否提出反诉,如果符合反诉条件:第一,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第三,反诉的事实理由同一法院有管辖。只要符合反诉立案条件的,应通知其及时立案,应该与本案合并审理。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告知被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另行立案处理。

在审查反诉中,应注意:一、区别反诉和反驳。有时当事人在答辩中并未明确提出反诉,但在反驳中,有的内容实际具备反诉的条件,并提出了诉讼请求,就应认定为反诉。如材料不充分,证据不足,可令其补充,不应因未明确说是反诉或材料不完备而否认是反诉。二、注意审查反诉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已超过诉讼时效,则不应支持。三、注意区别反诉与增加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审判践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必须认真审查,慎重对待。既不能剥夺被告的反诉权利,也不能轻信反诉成立。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予以处理。

【编辑:何涛】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123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电话:028-81255631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