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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2006司法统计分析(第二期)
   2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6330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6年一季度立案情况分析  王康英                                                         一、立案基本情况 1、刑事案件立案 26件,59人。其中,盗窃21件,非法持有、运输毒品2件,抢劫2件,非法经营食盐1件。 2、民事案件立案14件,标的额1199.6万余元;民事再审案件立案1,标的额64万元。其中,离婚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5件,民间借贷纠纷3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租赁款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各1件。 3、执行案件立案95件,标的额843.6万余元。罚金案件立案42 4、处理来信来访35件。 二、刑事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1、刑事案件立案有所减少。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减少14件。 2、盗窃案件多,26件立案中,盗窃案件有21件,占案件的80% 3、被告人人数增多,26件立案,涉案被告人5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人数增加18人。 其原因是:盗窃案件多的主要是因为我院管辖范围多在大凉山地区,经济不发达, 少数民族犯罪较多。盗窃案20件,有10件是少数民族犯罪,占案件的50% 59名被告人中,少数民族被告人为31名,占被告人总人数的52.5% 三、民事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1、民事案件上升。民事案件立案1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8件,上升75% 2、诉讼标的额大。立案诉讼标的1199.6万余元,比去年同期增多1014.4万元。 3、案件类型多。立案的14件案件,就有八类不同的案件。                                                                                                                                                         其原因:民事案件类型增多,诉讼标的大,但经济纠纷案件比较少。去年,铁路两级法院在四川省高院下发扩大民、商事案件范围后,离婚、赡养、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增多,1-3月所立案的14件案件中,其中5件是此类案件,占案件的35.7%;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财产纠纷案件仅占案件的0.07% 三、执行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1、民事执行案件上升。审查民事执行案件立案95件,比去年同期增多77,上升23.4% 2、立案的95件执行案件中.仅有1件是本院审结申请执行的案件,只占案件的1%,其余均是委托执行案件。 其原因:我院审结的案件申请执行立案少,我院审结案件申请执行立案的只有件。主要是本院地处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少。如,去年全年,我院审结案件申请执行立案的仅有3件,且有的案件根本无财产可执行,只能作为登记,待有条件再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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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2006司法统计分析(第一期)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第1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6年3月29日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4、2005年罚金收缴情况分析及对策   宋涛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刑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收缴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总是存在着不同的问题。现就我院2004年、2005年罚金收缴情况进行一分析。     一、年收缴罚金简况   (一)2004年,刑庭判处罚金案件78件,均为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犯罪,判处罚金总额601 500元。实际收缴仅有75 000元,未收缴达526 500元。执行局罚金执行案件收案52件,执行总标的额204 000元,实际执缴仅有500元,未执缴达203 500元。   (二)2005年,刑庭判处罚金案件91件,也均为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犯罪,判处罚金总额742 000元,实际收缴148 200元,未收缴达593 800元。执行局罚金执行案件收案69件,均为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总标的额294 000元,实际执缴为0。     二、收缴罚金低的原因   (一)我院地处凉山彝族自治州,罚金刑涉及的被告人以少数民族为多,所涉案件占审结案件的70%。由于地区经济不发达,被告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差,有的仅仅解决了温饱,有的还属于贫困人口。因此,缴纳罚金的能力较差。   (二)一部分被告人及家属对于缴纳罚金,存在着“花钱买缓刑”的心态。一旦被处以实体刑,即不再愿意缴纳罚金。而且,被告人已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再要求其或家庭继续缴纳罚金难度较大。   (三)执行被告人的个人财产难度也较大,一是对其个人财产要做出准确界定,客观上存在很大的难度;再就是我院执行局所配属的人力、物力远达不到对每一名被判罚金刑被告都予以执行的要求。     三、 解决收缴罚金低的对策   (一)建立罚金刑事先保障制度。 建立罚金刑保证人制度,即从侦查阶段开始,由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或以后的起诉机关、审判机关提供保证人,保证自己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罚金时,由保证人垫付。保证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稳定收入、工作的优先;其范围不限,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也可担任;人数不限,可由一人至数人担任,如为数人,则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可由数人或一人承担全部罚金款项。   (二)判处罚金刑数额时应考虑被告人的缴纳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情节是决定罚金数额的唯一依据。因此,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评价,这一规定无疑是合理的。但是,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其主要的功能应该是使犯罪人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其目的是对犯罪分子经济上的惩罚。因此,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判处多少罚金时,除了考虑犯罪情节外,还应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量刑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作出恰当的罚金判决,对于罚金的收缴显然是有利的。   (三)建立罚金刑与主刑执行相联制度。 客观上来说,多数被告人及其亲属在能够缴纳罚金的情况下,还是愿意缴纳罚金从而换取缓刑的。但当被告人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时,则又不愿意缴纳罚金。再者,因为在主刑执行期间,罚金刑执行与否并不影响主刑的执行,被告人及其家属自然对罚金的缴纳有抵触情绪,如果罚金刑的执行可以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那么被告人主动缴纳的积极性就会增强。况且,缴纳罚金也是刑罚的执行,说明被告人有悔罪的诚意。因此,将缴纳罚金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之一,也是符合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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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图:中院政治部纪检组领导到我院全面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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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
图:中院领导宣布路局党委人事任免通知 西昌铁路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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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
图:西铁法院全体干警瞻仰革命烈士陵园并举行宣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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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
图:西铁法院开展安全保密大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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