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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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邱桂秀留言时间2025-11-14 20:59
标题  aaa584526@qq.com
留言内容   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邱桂秀身份证: 452626198411224403住所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渠洋镇奇珍屯 因2025川7102执保33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选至 靖西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案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3日收到贵院对本人微信限制支付,之前本人从未收到贵院任何纸质文件,现在微信受限,小孩绑定校园饭卡,无法上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靖西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本人与唯品会(上海)公司借款纠纷,实际上是属干民事型合同纠纷,所以应该由申请人驻地所属人民法院管辖。四川开庭审理距离远,本人失业,各种费用(车费、住宿等)均无能力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广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四川铁路运输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综上,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解除微信支付限制令。请予准许!此致 请移交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邱桂秀 2025年11月15日
留言人罗瑜留言时间2025-11-14 17:53
标题  627450041@qq.com
留言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于2025年11月14日被冻结微信零钱,页面显示执行机构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执行案号(2025)川7102执保34号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一、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2025)川7102执保34号保全文书。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三,本人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湖南省邵阳市,从未去过成都,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批准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留言人1留言时间2025-11-11 01:13
标题  83589383@qq.com
留言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于2025年11月10日被冻结微信零钱,页面显示执行机构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执行案号(2025)川7102执保30号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81255675)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2052)川7102执保30号保全文书。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四,本人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黑龙江哈尔滨市,从未去过成都,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批准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留言人1留言时间2025-11-11 01:12
标题  83589383@qq.com
留言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于2025年10月29日被冻结微信零钱,页面显示执行机构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执行案号(2025)川7102执保30号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81255675)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2052)川7102执保30号保全文书。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四,本人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黑龙江哈尔滨市,从未去过成都,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批准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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