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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进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院长信箱,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留言人
李新文
留言时间
2025-02-21 15:20
标题
654212077@qq.com
留言内容
申请执行人武汉炜熠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案号:(2025)川7102执53、54号]在贵院执行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租金1598459元、货款76729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贵院已成功冻结了租金、货款及执行费,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充裕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不愿意冻结迟延履行金(约30万元),理由是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未明确迟延履行金的具体金额。本人认为,在执行申请书中,申请人已明确要求执行迟延履行金,且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并不知晓法院何时能冻结扣划到位,无法计算具体的金额,且其他法院在实际操作时均是由执行法官计算迟延履行金,或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依据,并不存在迟延履行金金额不明确而拒不执行的问题。请领导解决为感!
回复人
童婷婷
回复时间
2025-04-29 14:49
回复内容
您的来信已由我院专人负责登记,经初步审核,您反映的延迟履行金问题,我们已详细记录。 关于延迟履行金的计算问题,应由申请人提供具体金额或提供计算标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申请执行延迟履行的具体金额,也未提交具体的延迟履行金计算标准,如申请执行人认为延迟履行金应由法院执行,请提供具体的计算依据,由执行法官进行审核,具体的执行中事项,请及时与执行法官进行联系。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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